1993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實踐證明,這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企業負責”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企業負責”這是在實現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工作體制的基礎和根本,就是指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必須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1、企業法定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企業應該自覺的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3、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安全與管理,安全與技術的關系。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必須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有效的管理。
6、負責提供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的工作場所、生產設施。
7、加強對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特種設備的管理。
8、對從事危險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都應該進行專門的訓練,然后再上崗。
9、編制安全生產保證計劃和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10、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11、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和安全素質。
12、自覺接受行政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
“行業管理”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行業管理”,就是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應加強指導,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管理的作用。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主要有:
1、組織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地方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2、編制行業勞動保護的長期規劃和發展計劃。
3、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勞動保護措施計劃,落實或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對重點勞動保護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
4、組織行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和考核,總結、推廣勞動保護工作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
“國家監察”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國家監察”,就是各級政府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政府部門的國家監察職責主要有:
1、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地方勞動保護衛生規程和標準的情況。
2、督促用人單位編制、落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審查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勞動保護的工程技術措施。
3、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勞動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4、負責對特種設備的產品安全認可。
5、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實施監察。
6、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職業病的調查,按照規定通報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情況。
7、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
國家監察是一種執法監察,主要是監察國家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預防和糾正違反法規、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預企事業單位內部執行法規、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驟等具體事務。它不能替代行業管理部門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本文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學術交流)
信息來源:《中華建筑報》質量與安全專刊 作者:劉嘉福
“企業負責”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企業負責”這是在實現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工作體制的基礎和根本,就是指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必須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1、企業法定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企業應該自覺的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3、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安全與管理,安全與技術的關系。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必須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有效的管理。
6、負責提供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的工作場所、生產設施。
7、加強對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特種設備的管理。
8、對從事危險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都應該進行專門的訓練,然后再上崗。
9、編制安全生產保證計劃和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10、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11、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和安全素質。
12、自覺接受行政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
“行業管理”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行業管理”,就是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應加強指導,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管理的作用。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主要有:
1、組織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地方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2、編制行業勞動保護的長期規劃和發展計劃。
3、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勞動保護措施計劃,落實或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對重點勞動保護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
4、組織行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和考核,總結、推廣勞動保護工作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
“國家監察”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國家監察”,就是各級政府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政府部門的國家監察職責主要有:
1、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地方勞動保護衛生規程和標準的情況。
2、督促用人單位編制、落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審查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勞動保護的工程技術措施。
3、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勞動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4、負責對特種設備的產品安全認可。
5、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實施監察。
6、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職業病的調查,按照規定通報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情況。
7、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
國家監察是一種執法監察,主要是監察國家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預防和糾正違反法規、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預企事業單位內部執行法規、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驟等具體事務。它不能替代行業管理部門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本文觀點為個人觀點,僅供學術交流)
信息來源:《中華建筑報》質量與安全專刊 作者:劉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