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的水平,促進管理及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調動公司員工大力開展管理及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是用于企業內部管理及技術創新成果獎勵所設立的專項基金。適用于礦業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范圍內進行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員工。
第三條? 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的獎勵,設立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每項獎的獎勵數額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組織、評審機制,原則上每年度組織評審一次。
第四條? 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獎勵項目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創新基金的獎勵范圍和推薦條件
第五條? 獎勵范圍主要包括:
1.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新設計、新發現等。特別是
已形成公司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
2.重大管理及科技攻關成果、重大推廣應用成果、高新技術產
業化成果等。
3. 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在信息化推廣應用中取得突出成績并
為企業的管理進步和生產發展產生重大作用和影響的項目成果。
4.在增加品種、改善質量、節能降低、防治污染、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標準制定、計量檢測和提高勞動生產力等方面的重大成果。
5.對科學決策、經營管理發揮重大作用的重大軟科學成果。包括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論證等。
6.在企業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以及企業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進、創新因素,有明顯作用和效
益的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
7.在公司從高校、科研機構引進或者開發合作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企業獲得明顯成效和利益,企業內科技人員在項目中發 揮了獨創性成績,或為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發揮積極促進作用的有關人員。
8.公司內組織的科研計劃向上級申報,列入政府部門計劃并獲
得經費資助或優惠政策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 推薦獎勵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生產應用或實踐檢驗,有推廣應用價值,并取得明顯的經
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通過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驗收、評審或被權威部
門認可的項目;
3.具有應用單位出具的證明,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需出具應用單
位的財務證明,已轉讓銷售的要出具合同和銷售數量證明。
第七條? 對成果權歸屬、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等有異議
的項目,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得推薦。
第八條? 同一項目向上級(省、市)和公司內部多重推薦,選
其最高獎項獎勵,不得重復獎勵。
第三章? 創新基金的獎勵標準
第九條? 獲獎項目要按創造性、先進性、實用可靠性、技術難度、經濟或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定,鼓勵原創性創新項目和獲得發
明專利等自主創新項目。重視年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活動并加予鼓勵。鼓勵大家積極申報各級政府的科研項目計劃,爭取資金扶持和優惠政策,但對屬于政府對特定企業和行業進行政策性支持的申報項目,在評獎時,降一等級評定。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獲特等獎:
1.管理或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功能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已經形成公司重大關鍵替代技術或管理創新因素并取得200萬元/年以上經濟效益或重大
社會效益;
2.獲國家發明專利,已在企業實施應用并取得200萬元/年以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形成高新技術產業化,且高新技術已促進企業產品換代或創年利潤200萬元以上。
4.管理或技術創新成果獲得國家級獎項的。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獲一等獎:
1.管理或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功能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經應用取得100 萬元/年以
上的經濟效益或顯著社會效益;
2.已獲得或已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并經應用取得100 萬元/年
以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形成高新技術產業化,并取得10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
4.列入市級以上科研計劃,并獲得100萬元以上政府資助并有
顯著效果的結題項目;
5.管理或技術創新成果獲得省級或行業級一等獎項的。
第十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獲二等獎:
1.管理或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功能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本地區和行業領先水平,經應用取得5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或積極社會效益;
2.已獲得國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并經應用取得50萬元/年以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產學研合作中,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貢獻,對項目合作成果有顯著推動作用,通過項目在公司的推廣和應用,其分享成果可取
得5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列入市級以上科研計劃,并獲得50萬元以上政府資助,并有
明顯效果的結題項目;
5.管理或技術創新成果獲得省級、行業級及其他獎項或市級一
等獎項的。
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可獲三等獎:
1.管理或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技術上有一定難度,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可解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難題,并經應用取得20萬/年以上的經濟效益和明顯社會效益。
2.已申請國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并經應用取得20萬/
年以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產學研工作中,有一定的見解和貢獻,對項目合作成果有較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項目在公司的推廣和應用,其分享成果可取得20萬元/年以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列入市級以上科研計劃,并獲得20萬元以上的政府資助,并
有一定效果的結題項目;
5.管理或技術創新成果獲得市級其他獎項的。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及完成項目
第十四條? 創新基金的獎勵對象主要是為公司的發展和科技進
步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
第十五條? 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重大項目的總體研究方案、技術方案及實施方案的設計者和主要策劃人;
2.專利、管理及技術創新成果的發明者;
3.獲得市級以上管理及技術創新成果獎項的主要實施者;
4.關鍵技術和產業化及成果轉化中的主要實施者;
5.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成果轉化中的主要實施者;
6.重要研究報告的主要撰寫者;
7.為公司科技進步和科學決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
8.申報上級科研計劃并獲得政府資助的項目申報者和主要實施人員。
第十六條? 主要完成人應嚴格按實際貢獻大小排序,嚴禁論資排輩。推薦成果的主創人員或項目負責人一般為1~3人 。主要完成人特等獎一般不超過10人限額,其他獎項一般不超過8人限額。
第十七條? 公司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五章? 創新基金的獎勵及分配
第十八條? 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由礦業公司負責籌措,并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獎勵標準為:特等獎10~20萬元;一等獎5~10萬
元;二等獎2~5萬元;三等獎1~2萬元。
第二十條? 創新基金的獎勵應按參與研究人員所做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中,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獎金數額應占獎金總數的60%以上。基金項目的獎金由項目主創人員或負責人主持分配,并報礦業公司備案。
第六章 ?創新基金的管理評審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礦業公司設立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組織對項目的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其主要職責:
1.負責技術創新基金獎勵的組織評定工作;
2.研究處理創新基金使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辦公室設在礦業公司技術開發部,由公司科協、企管、財務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基金會的日常組織管理、項目立項及跟蹤審查、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提交基金會
審核批準、協調整個過程中的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下設專業評審組,組長及成員由相關專家和人員組成,具體視創新成果申報情況由基金會研究確定。必要時可外聘少數專家參與專業評審組的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負責本專業推薦成果的評審工作;
2.對有異議的獲獎項目,負責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創新成果的推薦及評審程序
第二十四條? 創新成果的評審,采取由項目主創人員或負責人申請立項、申請人所在單位推薦、基金會辦公室備案及跟蹤審查、專家評審組評審、基金會最終審核批準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礦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在項目主創人員及負責人申請的基礎上,負責向基金會辦公室推薦本單位的創新成果項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1.推薦項目要具備規定的條件,符合獎勵的范圍,項目主創(負責)人及主要完成人及排序不得有異議,凡不夠條件或有異議的項目不得推薦;
2.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應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其它參與完成單位協商后,由牽頭單位負責推薦,協商不成由公司分管領導在職
權范圍內裁定;
3.提供合格的推薦書及有關附件,并具體填寫推薦單位意見。
4.對創新項目的申報必須從立項開始進行申報,并經分管領導簽署申報意見。項目要突出欲攻關的創新點,技術經濟效益的分析要客觀公正,并要經內部審計,列出明細,便于基金會辦公室進行論證。未按時間要求立項的創新項目,原則上不受理。對開展產學研合作的項目,評審時從嚴掌握,只針對項目中自己的創新成果進行評審。
5.對創新攻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開展的重要科研活動,項目組必須提前通報基金會辦公室,以利于基金會辦公室進行指導、跟蹤與考核,掌握項目進展的全過程。
第二十六條? 專業評審組對基金會辦公室提交的項目進行評審。主審人須認真審閱有關推薦材料,寫出書面評審意見,提供專業評審組討論,由專業評審組推薦出初評項目及等級。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評審管理及技術創新獎的程序:
1.基金會辦公室匯報創新項目申請推薦情況,項目申報中的異
議問題及處理結果;
2.基金會辦公室向基金會報告專業評審組評審的情況,必要時
可邀請專業評審組負責匯報;
3.基金會討論并確定各項目的獲獎等級及獎勵數額;
4.研究并處理評審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評審結果通過公司內部信息網進行公布,任何人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及項目主創人員(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存在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基金辦公室反映,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對反映意見進行核查、落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提出異議人。必要時,可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重新討論決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礦業公司技術創新獎評審落選項目,如有新的重大進展,推薦單位可根據程序再次推薦申報。
第三十條? 管理及技術創新獎的相關稅收,由企業負責代行交納。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本辦法管理的管理及技術創新成果權屬公司所有。未經礦業公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自行對外進行有關的咨詢服務、成果轉讓、技術(管理)合作等。否則公司將撤銷其獎勵等級、追回獎金,并按公司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礦業公司管理及技術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