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根據《****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冊員工的工傷保險保障管理。
第三章? 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根據《****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時為每名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六條 ?工傷認定申請涉及下列情況之一,應由法院或公安等相關部門、組織首先確認并出具有關證明:
1.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1.員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員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
3.員工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八條 ?員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飲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國家管制類精神麻醉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未經依法登記、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的。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員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公司將承擔舉證責任,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工傷的種類
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第十一條? 工傷認定負責部門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授權安全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30日內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第十二條? 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2.申報內容
①事故(疾?。┤说男彰?、年齡;
②事故(疾?。┤思覍俾撓捣绞郊半娫?、人;
③事故(疾?。┤说牡綅徆ぷ鲿r間;
④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⑤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⑥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⑦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⑧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⑨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安全環保部是本制度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問責制,即安全環保部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因推諉、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工傷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安全環保部負責填制工傷事故分析報告表,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企業管理部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①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②事故的具體經過;
③事故的原因分析;
④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⑤小組的處理意見;
⑥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按照****市工傷保險處核定的補償標準對員工給予補償,由企業承擔部分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工傷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與處理按《事故、事件、調查與分析管理制度》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
①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②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事故分析報告;
③本部門出具的事故分析報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④縣級及以上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
⑤病歷;
⑥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⑦費用結算明細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