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楊棟梁簽署第78號總局令,決定廢止和修改非煤礦山領域九部規章。
廢止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2004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8號公布)。
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
1、《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原第四條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
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雇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
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登記備案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跨?。ㄗ灾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還應當到其所管轄管道途經的其他?。ㄗ灾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以及跨?。ㄗ灾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辦理書面報告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一)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2000萬元的罰款。
3、《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4、《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刪去)。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刪去)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刪去)。
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實施處罰。
5、《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
修改為:小型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增加: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
修改為: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7、《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
修改為:作業者和從事物探、鉆井、測井、錄井、試油、井下作業等活動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的規定,經過安全資格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8、《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
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嚴格按照備案文件中所列試生產安全保障措施組織試生產,生產設施試生產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試生產正常后,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向海油安辦申請安全竣工驗收(修改為“組織安全竣工驗收”)。
作業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設施、作業設施、延長測試設施和棄井(刪去)未按規定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