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了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標志標識2部分組成。安全標志(MA標志)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
該辦法規定了對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