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是為了明確煤礦礦長保護煤礦作業人員生命的責任和措施,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而制定的。該規定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規定主要內容包括7個方面:①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②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③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④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⑤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⑥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⑦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