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企業內運輸安全規程》第2.1.2~21.4款規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3.2.2款規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8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企業廠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8《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