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處 罰
第11條發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極為嚴重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定的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處分;或開除廠籍、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事故責任單位上級(省公司一級,簡稱省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省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分管副職應引咎辭職,行政正職應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7.集團公司內一年內有兩個省公司發生特大事故,給予集團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5、6兩款相同處分。
8.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上級(省公司)的黨委書記應商其上級黨委書記應商其上級黨組織給予相應的處分。
9.一年內,全公司發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國家電力公司分管副職根據應負責任情況,從通報批評直至引咎辭職。
第12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電網事故和火災事故,根據事故調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廠(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5.發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內重復發生責任性重大事故,對省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全國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6.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上級單位的黨委書記應商上級黨組織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13條 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省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6.對省公司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對行政正職給予警告處分,或全國通報批評的處理。省公司一年內發生兩次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數達
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分管副職應引咎辭職,或給予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政職撤職處分;給予行政正職行政記過以及上處分。
7.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上級單位黨委書記應商上級黨組織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14條 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記大過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或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一年內發生兩起人身死亡事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
5.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上級單位黨委書記應商上級黨組織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15條 省公司所屬企業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群傷群亡事故,對省公司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全國通報批評的處理;對行政正職給予全國通報批評的處理。
第16條 對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應參照以上條文作出處罰。
第17條 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領導要在一個月內到國家電力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18條 發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領導要在一個月內到國家電力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19條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20條 對職工的獎勵和處分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21條 本規定只規定了對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各集團公司、省公司還應按本規定精神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細則和補充規定。經濟處罰方面的處理,各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情況自行規定。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可以并處。
第22條 上述獎懲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撤銷獎勵,加重處分,還要對有關領導人員通報批評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23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
第24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起試行。經查實,除撤銷獎勵,加重處分,還要對有關領導人員通報批評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23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
第24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起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人身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在電力安全生產中做到獎罰分明,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企業、集體和有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以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給以批評和處罰。
第3條 安全生產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重獎;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給予重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4條 實行獎懲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資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5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從事電力設計、修造、基建、調試、發供電生產和多種經營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在處罰上,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5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從事電力設計、修造、基建、調試、發供電生產和多種經營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獎 勵
第6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直屬部分以及從事電力生產、建設的(省局級)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生產、基建全年無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國電力報》,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分管生產、基建的副經理;獎勵省公司在安全生產,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8~10名。
省公司生產、基建全年無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電網事故和火災事故,除登《中國電力報》表彰外,獎勵的人數增至12~15名。
第7條 電力集團公司內半數以上省公司生產、基建全年無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國電力報》,表彰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分管副總經理;獎勵集團公司在安全生產、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5名。
電力集團公司內半數以上省公司生產、基健全年無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電網事故和火災事故,除登《中國電力報》表彰外,獎勵人數增至10名。
第8條 水電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連續兩年)施工無死亡事故,并且未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國電力報》表彰工程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長;獎勵工程局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8~10名。
大型水電工程項目施工全年無死亡事故,并且未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國電力報》表彰建設各單位及獎勵建設各單位(其中主要施工單位獎勵人數占總獎勵人數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10~12人。
第9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發供電企業、調度單位安全生產成績優異,無特大、重大事故和惡性誤操作事故;無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無重大火災、交通事故;無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安全紀錄符合表一規定的,可獲表彰和嘉獎。重影響的事故,安全紀錄符合表一規定的,可獲表彰和嘉獎。
表一 國家電力公司發供電,調度單位實現安全目標獲表彰,獎勵分類表
序號 單 位 安全記錄 電報 登電力報 獎金
1 12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 3個100天 ---- ----
2 120萬千瓦以下至80萬千瓦火電廠 一年 ---- ----
10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廠
3 80萬千瓦以下至25萬千瓦火電廠 連續二年 ---- ----
100萬千瓦以下至40萬千瓦水電廠
4 25萬千瓦以下至10萬千瓦火電廠 連續三年 ---- ----
40萬千瓦以下至10萬千瓦水電廠
5 800萬千伏安及以上供電局 80天 ---- ----
6 800萬千伏安以下至500萬千伏安供電局 100天 ---- ----
7 500萬千伏安以下至300萬千伏安供電局 200天 ---- ----
8 300萬千伏安以下至100萬千伏安供電局 連續二年 ---- ----
9 100萬千伏安以下至50萬千伏安供電局 連續三年 ---- ----
10 無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的網,省調度單位 連續三年 ---- ----
表二 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實現安全目標獲表彰,獎勵分類表
單 位(工程) 電報 登電力報 獎金
一.火電施工企業(公司)全年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1. 2*60萬千瓦 ---- ----
2. 2*30萬千瓦 ---- ----
3. 2*20萬千瓦 ---- ----
4. 2*12.5萬千瓦或2*10萬千瓦 ---- ----
二.送變電施工企業全年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1. 50萬千伏 ---- ----
2. 33萬千伏 ---- ----
3. 22萬千伏 ---- ----
三.火電建設單位連續兩年無死亡,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1. 2*60萬千瓦 ---- ----
2. 2*30萬千瓦 ---- ----
3. 2*20萬千瓦 ---- ----
4. 2*12.5萬千瓦或2*10萬千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