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系統有關單位: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工業的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為提高電力工業的安全生產水平,特作如下決定:
一、堅定不移地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電力工業企業生產和建設的基本方針,是電力工業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和保證。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必須繼續堅持這一方針。電力企業在各項工作中都要處理好安全與效益,安全、質量與速度以及安全與多種經營的關系,當發生矛盾時,首先要服從于安全。要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改革、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做到改革促進安全,發展必須安全,安全保證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
電力企、事業單位要杜絕人身死亡和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惡性事故;消滅重大設備損壞事故,大幅度減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實以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電力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正職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協調并親自過問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各級行政副職必須抓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要建立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使每個領導、每個職能部門、每個專業崗位都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要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監察體系
電力企、事業單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監察機構,充實安全監察人員,企業內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監察網。安全監察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電力工業部對電力行業實行安全監察;各網、省局(公司)對所屬企業,行使安全監察職能。企業的安全監察人員屬生產人員,又承擔安全監察的責任,對
電力生產建設實行全過程安全監察,各級行政領導要積極支持,不得任意干預,使安監人員真正有職有權。
四、搞好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電力行業的設計、安裝、運行、檢修、修造等各部門都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質量責任制和三級驗收制度,做到工程、設備質量不合格不驗收、不投產;發供電企業要精心維護設備,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運行。發生責任事故,要相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包括對造成事故的設計、安裝和制造等部門的責任),形成企業的安全約束機制。
五、嚴肅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電力企、事業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國家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建設的各項規程和制度,現場規程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
要嚴肅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者,必須及時制止并進行處理。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治廠(局),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生產。
六、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堅持開展安全活動
電力企、事業單位黨、政、工、團都要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開展群眾安全監督工作,要認真進行技術業務培訓與考核,包括積極采用現代化的手段開展集中培訓,增強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生產人員安全考核不合格一律不準上崗。
定期開展安全活動。要根據季節特點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情況每年進行幾次大檢查。要堅持安全生產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安全分析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堅持班組每周安全日活動以及定期反事故演習的制度等;要加強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和用電安全宣傳教育。
七、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技術措施
電力企、事業單位都要根據部頒《關于防止20種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編制好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落實必要的“安措”經費,認真執行。
積極開展安全科技及理論的研究,依靠科技進步,促進安全生產。
八、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和大壩安全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實防止電力系統瓦解、穩定破壞和外力破壞等事故,防止大面積停電。
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揮機構,全面落實責任制,認真落實各項渡汛措施,確保大壩安全。
九、加強承包工程、臨時工和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
承包工程要明確承、發包方的安全責任,承包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能力,承包隊伍必須有勝任工程的技術,杜絕以包代管,不允許倒手轉包工程。電力企業對外搞承包,必須在保證優質完成本身生產、建設任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各單位對臨時工在安全上的管理要與正式工同樣對待和要求。
電力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多經企業要建立安全責任制,健全安全監察體系和事故調查、統計、報告和處理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企業歸口。
電力職工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產,個人一律不允許搞第二職業;轉移到多種經營企業的人員,從領導到職工必須從主業中分離出來,不能混崗。電力企業主要領導必須把主要精力放在主業上。
十、實行安全生產重獎重罰制度
各單位要把安全作為考核各級領導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職工晉級、升資等要與安全生產掛鉤。安全工作要貫徹重獎重罰的原則。對長期安全生產和對安全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領導干部、安監人員和職工,要給予重獎和表彰;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和設備責任事故的單位和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實行重罰并給予相應處分;因官僚主義瀆職造成重復性重大責任事故的要加重處分。
各單位可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2日93年12月22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