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目標管理,規范安全管理的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發[2001]311號)、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及《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的精神,結合我電力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重獎重罰”的原則,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資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的方針。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督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公司每年從工資基金中列支300萬元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的獎勵,控股和代管單位按照公司的考核結果進行獎勵,獎勵資金從本單位列支。扣繳事故單位的工資基金亦納入該基金。
第四條 公司安監部門負責公司系統安全獎懲的考核和獎懲工作。依據安監部門獎懲考核的結果,經勞資部門會簽后由財務部門負責獎金的發放和罰款扣繳工作;行政懲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公司系統從事發供電、施工、修造、試驗(含調試)的企業。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年度安全目標獎
1.公司實現國家電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對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實現全年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對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發供電企業、電力施工企業、修造企業和試驗單位年內實現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中的安全目標,按附表1的規定給予獎勵,并上報國電公司給予表彰,申報表見附表2。
第七條 千日安全目標獎
凡安全生產記錄達整千日的發供電企業、電力施工企業,按附表3的規定給予單位及其安全網絡獎勵,并在《電力報》上進行表彰。
第八條 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各單位可隨時向公司申報獎勵。
1.獎勵條件
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避免了重大設備事故或設備損壞;有效地防止了人身傷亡事故;發生事故時由于積極搶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提出先進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議經實踐效果突出等。
2.申報審批
各生產單位及公司各處室可按附表4“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申報表”上報,由公司安監部門核實,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給予獎勵。
3.獎勵金額
避免群傷群亡者,獎勵3000元/人.次。避免人身傷亡者;避免主設備損壞、大面積停電、系統瓦解及其他惡性設備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者;由于搶險救災及時,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擴大而減少事故損失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提出先進的管理辦法、技術革新或合理化建議經實踐效果突出者等,酌情獎勵1000~2000元/項。
第九條 安全生產先進獎
1.對于榮獲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安全衛士的單位及個人,公司給予其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2.公司系統每3年評比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并對獲獎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單位按附錄、附表5、附表6向公司申報。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可隨時根據特殊情況
對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的特殊成績進行特令嘉獎,獎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發生特大事故或其他后果極為嚴重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的。
1.對事故單位
撤消“先進企業”、“達標企業”及各級“一流企業”稱號和相應的獎勵,一年后重新申請復查。
2.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或開除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的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扣發獎金不少于2000元(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者不再扣發獎金)。
(4)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2000元;建議給予黨委書記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2000元。
(5)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工會主席、總王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700~1400元。
3。對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扣發獎金500元。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1.對事故單位撤消“先進企業”、“達標企業”及各級“一流企業”稱號和相應的獎勵,一年后重新申請復查。
2。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兩年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
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扣發獎金不少于2000元。
(4)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2000元;建議給予黨委書記記過至撤職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2000元。
(5)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下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700—1400元。
3.對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扣發獎金500元。
第十三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事故、設備事故和火災事故。
1.對事故單位
撤消“先進企業”、“達標企業”及各級“一流企業”稱號和相應的獎勵,一年后重新申請復查。
2,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扣發獎金1500元(開除留用察
看處分者不再扣發獎金)。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扣發獎金1000—1500元。
(4)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800—1200元;建議給予黨委書記警告至降級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800—1200元。
(5)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扣發獎金500~800元。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
1.對事故單位
撤消“先進企業”、“達標企業”及各級“一流企業”稱號和相應的獎勵,一年后重新申請復查。
2.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扣發獎金1500元(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者不再扣發獎金)。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的車間級領導給于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扣發獎金1000—1500元。
(4)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1500元;建議給予黨委書記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扣發年薪(或獎金)1000~1500元。
(5)對事故單位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或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扣發年薪(或獎金)700—1000元。
第十五條 發供電、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發生2次責任重大電網事故,或發生2次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企業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行政記過至降職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人身重傷事故。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扣發獎金800~-1000元。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扣發獎金500~800元。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扣發獎金300—500元。
4.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黨委書記和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第十七條 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或公司認定的其他惡性事故(包括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并扣發獎金1000~2000元(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者不再扣發獎金)。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扣發獎金500~1000元。
3.對事故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通報批訐至行政警告處分,扣發獎金300~500元。
第十八條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單位,對黨委書記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決定。
第十九條 對上文未提到的其他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應參照以上條文作出處罰。
第二十條 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傷亡事故、性質嚴重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各種事故,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要到公司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條 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或設備事故以及性質嚴重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1.對事故責任單位扣罰工資基金10~20萬元。
2.對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委書記撤職處分。
(3)對安監部門調查不力或協助隱瞞事故的,給予安監部門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或設備事故。
1.對事故責任單位扣罰工資基金5—10萬元。
2.對責任者及事故單位領導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委書記降職處分。
(3)對安監部門調查不力或協助隱瞞事故的,給予安監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隱瞞事故情況是由事故單位發現并按本細則規定處理的,不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行為。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真象上報或隱瞞部分事故真象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的,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各有關單位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修造等單位責任造成的發供電事故,上述單位有關責任者和領導的處罰,按本規定中對發供電生產事故有關責任者及領導的處罰原則比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已確定的事故隱患,由于整改不力,發生事故后對事故單位及其有關領導加重處罰;重復發生性質相同的事故,對事故單位及其有關領導加重處罰。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國電發[2000]643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公司安監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公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
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單位表彰、獎勵條件
1.承擔2臺iOOMW及以上機組主體工程的火電施工企業,全年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2.2臺IOOMW及以上機組火電項目工程建設單位,連續兩年無死亡事故、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3.承擔22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主體施工的送變電施工企業,全年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實現工程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5.水電建設工程項目全年無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
單 位 |
獎勵單位 (萬元) |
獎勵安全網絡 (萬元) |
1000MW及以上火電廠 |
15 |
|
1000MW以下至800MW火電廠 |
12 |
|
800MW以下至250MW火電廠 1000MW以下至400MW水電廠 |
9 |
|
250MW以下火電廠 |
8 |
|
4000MVA及以上供電公司 |
15 | |
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電公司 |
12 |
1 |
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電公司 |
9 |
|
1000MVA以下供電公司 |
8 |
|
電力施工企業 |
10 |
|
修造企業 |
7 |
|
試驗單位(含調試單位)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