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電業局,黑龍江 齊齊哈爾 161005)
工作監護制度是指在工作中對工作人員的行為、狀態進行監視和控制,以防止發生威脅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威脅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一種工作方式,是保證生產安全的管理措施之一。
由于電力生產中的工作條件、工作環境,一般伴隨著帶電或登高等危險因素,再加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實際操作上,并且存在偶爾走神、行為渙散等一些不安全行為,因此工作中的安全系數就會降低,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人身或設備事故的發生。安全監護制就是針對那些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而采取的一種必要的反事故組織措施,是保護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安規》中,對諸如倒閘操作,變、配、送電檢修,高壓試驗,帶電作業,二次回路作業等工作都規定了必須設有專門的監護人,以確保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可見監護人做好安全監護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1 監護人必須具備的素質
1.1 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強烈的責任感
在電力企業的工作要求中,規定了每個工作人員必須對所擔負的工作、所管轄的設備、所在人群團體的安全負責。作為監護人,還應盡到監護的責任。為了做好監護工作,監護人應對自己的監護職責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強烈的責任感。
1.2 應熟悉本專業的業務
監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監護人要想做好監護工作,就必須熟悉本專業的業務,扎實掌握本專業的技術,知道在實際工作中監護什么、制止什么、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此外,監護人還應該熟知和理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作業的相關規程,這是監護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1.3 應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監護人應對所承擔的監護項目,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有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就知道什么工作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場合、什么樣的自然環境、什么樣的人員及心理狀態等情況下,易發生什么事故,從而能對該項工作予以適當的控制,避免事故的發生。
1.4 具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
監護人必須具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不僅自己能遵章守紀,而且在監護工作中能做到"嚴"字當頭,敢于制止違章行為,模范遵守規程制度,不給事故以可乘之機。監護人在工作中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尤其不能顛倒自己的職務和崗位,如果放棄監護代替工作人員去上班,使整個工作都處于無保護無監護的狀態之下,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2 監護人的培養、任用和監督
許多事故的發生,究其原因大多數都與監護人的工作有重大的關系。因此,做好工作監護人的培養、任用和監督工作對安全生產是至關重要的。
2.1 監護人的任用
監護人的職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勝任的。作為上級領導及生產中的管理人員,必須對職工進行考查,任用那些技術精,責任心強,應急反應能力強,思考問題全面的職工為安全監護人。
2.2 監護人的培訓
監護人所應具有的能力,除了本人努力學習、善于實踐外,還需要通過崗位培訓來提高。對監護人的培訓工作應由培訓機構和生產部門共同完成。培訓中既要講理論,又要與實際工作相結合;既要講經驗,又要講教訓。通過培訓提高監護人的素質是實現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證,是實現對事故進行超前控制的一個重要條件。
2.3 加強對監護人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深入現場對監護人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既能提高監護人的工作責任心,又能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這對提高監護工作的質量非常重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可通過檢查以下幾方面來了解監護人的工作。
(1) 檢查工作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
(2) 檢查現場安全工器具完好與使用情況;
(3) 檢查工作地點帶電部位的控制情況;
(4) 檢查工作現場是否有違章作業現象,如跨越遮攔、冒險蠻干的惡性違章、違章指揮、失去監護等情況。
(5) 通過特殊情況檢驗監護人對工作現場的控制能力,如檢查監護人是否始終留在工作現場,是否在監護人離開現場時,指定合格人員代理其工作;工作中出現工作班人員突增、工作任務增加、緊急送電、不能按時完工、天氣突然變化、檢修設備發生異常時,監護人能否給予妥善處理等。
實踐證明在電力生產中因監護不力造成的事故比重不小,因此自覺形成一道"抓好監護工作"的安全警戒線,對防止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