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安全控制工作主要是控制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督促施工單位做好作業環境的防護工作,其具體工作有:
1、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國家現行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和標準。
2、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考核、經濟承包合同或協議中安全生產指標、各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員設置;
3、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審查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中有否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其實施;核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種類和編審手續,安全措施合理科學性;
5、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關鍵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
6、定期檢查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的涉及面、針對性及履行簽字手續情況;檢查承包商安全檢查制度、檢查記錄、整改情況:檢查承包商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三級教育和變換工程教育的內容、時間等;檢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復驗時間、單位名稱);對不安全因素,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7、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衛生防疫等項工作。
8、不定期組織安全綜合檢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進行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
9、發現違章冒險作業的要責令其停止施工,發現隱患的要責令其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