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2、機械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3、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5、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6、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人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7、嚴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
8、電氣設備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
9、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
10、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方可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直接接觸。
11、各種電源導線嚴禁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
12、在基礎施工前及開挖槽、坑、溝土方前,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企業提供詳細的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采取措施保護地下各類管線。
13、基礎施工前應具備完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設計文件。
14、土方開挖必須制定保證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經技術部門審批后方準施工。
15、雨季施工期間基坑周邊必須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和設施。
16、危險處和通道處及行人過路處開挖的槽、坑、溝,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墜落,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19、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并設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兩側應用密目網封閉。
⑴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必須在邊沿處設立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⑵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方案,經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由企業安全部門監督實施。
20、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
21、物料必須堆放平穩,不得放置在臨邊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礙作業、通行。
22、施工對施工現場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3、施工交叉作業時,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人員進行檢查與協調。
24、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焊工等必須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