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臨邊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⑴基坑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⑵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2、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⑵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⑶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擋腳板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
⑷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3、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⑴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⑵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4、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邊長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⑵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⑶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設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