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內容
1、應用文件。查看應用的技術文件和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文件是否正確并有針對性(經常發生錯、漏)。
2、施工地點。施工方案中應說清楚工程施工地點,應與工務段到現場共同確認線別、區間(車站)、里程(經常發生錯、漏),站內施工應提供車站配線圖。
3、工程施工與行車設備關系圖。查清施工影響范圍內的行車設備狀況,繪出工程施工與既有線行車設備關系圖(平面布置圖),標明需要保護或遷移的行車設備和地下管道、光電纜等設備的數量和正確位置。
4、保護措施。方案中對所涉及的行車設備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護措施,比如:線路地基、路基邊坡、便梁支墩及基坑圍護加固等(用圖示說明);確保行車安全必須采取的過渡方案,以及為確保行車安全必須采取的施工工藝和材料等。
其中,在繁忙干線鉆孔樁應離線路中心6m以外。
5、下穿立交施工質量。按《關于鐵路下穿立交施工質量要求的通知》(工路橋函〔2009〕213號)執行,采用TQF-Ⅰ型防
水層技術要求和拉模螺栓使用方法應列入施工方案。
6、行車條件。按“316號文”要求明確工程施工行車條件,
在施工方案中應單列章節。比如:基坑開挖、線路加固、架設便梁、箱涵頂進等都必須提出明確的行車條件。
7、架設便梁。執行上鐵工函〔2010〕117號規定:在既有線路上安裝、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鋼枕、縱梁就位、縱橫梁
聯結、便梁拆除)必須在天窗點內作業。同時執行《關于重新公布〈上海鐵路局鐵路橋涵立交頂進施工線路限速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上鐵運函〔2011〕104號)。注意:上鐵運函〔2010〕1461號已廢止。
上鐵運函〔2011〕104號新規定:
架設便梁應使用重型軌道車(吊)機械裝卸便梁;兩線間裝卸縱梁,線間距小于6.5米時,鄰線必須同時封鎖,(要點5至10分鐘,納入月度施工計劃,由施工單位向車站申請,經列車調度員口頭同意)。請在提報月度施工計劃時注意。
鋼梁扣件采用標準件,絕緣裝置請電務部門測試,電化區段便梁須接地,并請供電段和電務段共同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8、無縫線路應力放散。按《關于印發〈營業線框構頂進作業限制慢行時間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運基橋隧函[2006]15號)規定執行:應力放散由設備管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方案中應明確委托給工務段;按《無縫線路應力放散的補充規定》(工線函[2006]052號)要求安排應力放散。應力放散52號.doc
9、線路撥道。當線間距不足需撥道后架設便梁時,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撥道施工(含接觸網調整)應委托設備管理單位組織;干線施工應采用大型養路機械,一線施工時,鄰線列車應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規定進行防護。(路局“316號文”第53條規定:對營業線施工的軌道、橋隧、信號、接觸網等技術復雜、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作業項目,嚴禁分包)。
10、基坑方案。注意按路局《關于公布〈上海鐵路局營業線
施工安全管理補充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2010〕161號)規定:距離既有線大于安全距離(根據《改建既有線和增建第二線鐵路工程施工技術暫行規定》(鐵建設〔2008〕14號)7.1.4條規定,“臨近營業線施工的橋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礎時,應自基坑底邊,按1:1.5向上推算,確定開挖對既有線影響程度。”);應有頂進工作坑施工平面圖、基坑保護、排水井點布置、工程地質、后背驗算、整體穩定驗算和墻體抗隆起驗算等技術資料。
開挖基坑注意事項參照《工規》第3.3.15條規定,其中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和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堆放應距坑邊不小于1m,高度不超過1.5m。
注意: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米及以上(臨近河道時4米),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應按規定專項審查;對高壓旋噴樁施工、預應力管樁施工、需架設便梁的施工、以及施工復雜對營業線安全影響較大的其它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下穿框構橋施工時便梁支墩進行穩定檢算;防護棚架裝拆,應對結構進行穩定檢算;支護設計及方案經上級審批,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臨邊防護。具體按《關于公布〈上海鐵路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上鐵建函〔2008〕659號)第六十八條規定和(上鐵工發〔2010〕117號)相關規定執行。
11、防止挖斷電纜。地下管線保護和防止挖斷電纜安全措施是否明確。抓住三個關鍵環節:現場交底、書面簽認;明顯標記、保護措施;設備單位監管人員不到場不準開挖。
12、(上鐵工發〔2010〕117號)規定:軟土地區距路堤坡腳3米內的鋼板樁禁止拔除;距路堤坡腳3米至8米內的,施工單位應在天窗點內或慢行條件下施工。
13、保持營業線排水系統暢通。注意方案中有否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14、爆破施工。
⑴《關于公布〈上海鐵路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鐵建函〔2008〕659號)第22條規定: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數量、用途、爆破地點、四鄰距離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領《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由具備爆破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
⑵《關于公布〈上海鐵路局營業線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上鐵建發〔2006〕105號)第21條規定:爆破施工可能危及營業線行車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向行車組織部門申請施工封鎖計劃,闡述爆破范圍、爆破數量、作業時間和安全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不得利用列車間隔時間擅自爆破施工。鄰近營業線的爆破作業,宜采用松動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電氣化區段嚴禁使用電雷管。不得采用在列車通過前先將炸藥、雷管裝好等待點炮的作業方式。
⑶ 按《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爆破作業”第3.3.27條~第3.3.34條執行。
⑷ 辦理爆破施工報批手續時,須由施工單位和承擔工程爆破的單位共同向當地公安局和鐵路公安局提出申請。
15、施工組織。施工方案中必須提出施工組織及其勞力安排計劃(經常發生漏編勞力安排)。
16、機械裝備。施工方案中必須提出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名稱規格和技術狀態。禁止使用未經年檢合格的設備和狀態不良的設備(較多發生漏編或考貝錯誤資料)。
17、施工進度安排。按工程項目分類提出施工進度安排計劃。
18、安全措施要求。應包括:季節性安全措施、施工車輛進出方案、挖掘機開挖既有線路基和軌下作業安全措施、無縫線路施工防脹措施、大型機械使用物理隔離和防傾覆措施、“一人一機”防護制度;線路和便梁沉降位移觀測安排,確保正點開通措施以及組織指揮人員、關鍵崗位把關人員和勞動安全措施。
19、施工防護和駐站聯絡。執行(上鐵工發〔2009〕111號)和(上鐵師發 [2010]131號)以及“工規”、“技規”相關規定。
20、施工封鎖和限速規定。按(鐵辦[2008]190號文)附件7“各項施工作業放行列車條件”執行。
21、勞動安全和防止路外傷亡。需要臨時拆除柵欄時,施工單位必須與屬地公安部門和柵欄設備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在防護柵欄開口處懸掛警示標志牌,設置臨時防護設施,確保完好的全封閉狀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狀,并與協議單位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對防護柵欄活動門實施“常閉”、加鎖和派人看守
22、工程消防。執行(上鐵公發〔2009〕193號)規定。
23、勞務工安全管理。按“316號文”第53條規定執行;
24、施工道口管理。按“316號文”第55條規定和《關于公
布〈上海鐵路局營業線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上鐵建發〔2006〕105號)規定執行。
25、電化要求。
⑴路局機供函〔2009〕72號文要求:對供電線周圍4米以內的大型機械施工,現場必須標畫紅線等物理措施。
⑵上鐵運發〔2010〕161號規定“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非自行式施工機械自身高度(或作業時的伸展高度)在機位的水平投影侵入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桿外側2米、非電氣化鐵路信號機立柱外側1米范圍;
⑶需要供電段配合的施工按《上海鐵路局工供聯控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上鐵機函〔2007〕489號)執行。比如:線路撥道累計超過±30毫米、線路抬落道累計超過±30毫米,需停電進行接觸網同步調整。
26、方案變更。需要設計變更的部分,應提出變更設計聯系
單報設計認可,施工方案需變更時也應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