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要求
科學制訂施工方案。嚴格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和營業線施工方案審查;認真組織現場調查,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使施工方案切合現場實際,可操作、能控制。
●施工組織設計預審和審查制度
預 審。執行《關于公布〈上海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補充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2010〕161號)規定:
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及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指導下編制,并先行組織自審、完善。
由建設管理項目機構組織設計、施工(包括配合單位)、監理、設備管理、行車組織、鐵路辦事處等單位、部門對施工方案進行預審,并初步劃分類別,形成會議紀要。
由建設管理項目機構組織設計、施工(包括配合單位)、監理、設備管理、行車組織、鐵路辦事處等單位、部門對施工方案進行預審,并初步劃分類別(按臨近營業線施工的影響程度,劃分為A、B、C三類),形成會議紀要。
安全審查。(上鐵運發〔2010〕161號)規定:按預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門(外委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鐵辦牽頭組織審查)組織設計、施工、施工配合、監理單位及路局相關業務處(室)、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安監、鐵路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查,在施工方案審查時給予明確劃分其類別。
施工方案審查會召開前,施工單位應提前3天將施工方案送交監理和路局有關部門以及行車組織和設備管理單位審閱。
施工方案審查會召開前,地鐵項目工程師應首先預審和熟悉施工方案,組織現場交底并提出預審意見,包括需要在施組審查會上提出的設備管理單位配合工作要求。
注意:組織安全審查會時,設備管理單位必須到會,比如認定地下是否有光電纜設施,必須由設備管理單位自己確定,不可以想當然認為本工程范圍內沒有地下光電纜設施,就不通知設備管理單位派員參加安審會(若在組織現場交底時已認定,應有書面依據)。
審查內容。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方案中為確保營業
線施工安全(如路基穩定、軌面變化和行車設備保護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預案、工藝和方法,是否符合部、局有關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細則的規定和“行規”、“工規”所規定的條款,是否按設計方案組織實施;同時對施工項目和范圍進行界定,提出安全控制要求;施工組織方案中必須明確提出營業線施工的“行車條件、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缺一不可。
監理審核。施工單位提報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經監理單位簽署審核意見,按建設部“248號文”規定提報“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
審批流程:施工單位內審→監理審核→地鐵公司→地鐵辦(東華公司)→路局業務處。
●施工方案簽認制度
必須經施工單位局級(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并經局級(公司)技術負責人簽認;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結構的計算,必須經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局級(公司)技術主管部門驗算、簽認。
路局(上鐵運發〔2010〕161號)第8條規定: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結構的計算,必須經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局級技術主管部門驗算、簽認。其中施工單位內審必須經工程局總工程師組織,并經工程局技術負責人簽認;
請地鐵公司項目工程師注意督促施工單位執行此項規定。
●備齊報送資料
按審批流程驗證相關公司的簽認手續。
報送資料:施組方案、監理報審單、會議紀要、路局批文、安全協議和“四員一長”、“施工負責人”和“特種設備”等關鍵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名單,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簽訂時間:建設單位組織施工方案預審后即可簽訂施工安全協議。路局(上鐵運發〔2010〕161號)第6條第4點規定:施工單位按預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簽訂規定:按路局(上鐵運發〔2008〕316號)第19條規定執行。其中: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與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按施工項目分別簽訂(區間內作業地點涉及兩個行車組織單位的需分別簽訂);大型施工項目可按專業分工、施工過渡等分階段簽訂,具體由路局在組織召開設計交底、施工方案審查時進行明確。
注意事項:
施工安全協議必須有編號;
協議結束期限不明確時可表述為“某年某月某日至施工結束工程驗交日期止”;
遇跨年度施工時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應在協議中明確。
●臨近營業線施工的有關禁止性規定
路局(上鐵運發〔2010〕161號)第9條規定:
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審批通過,未辦理營業線施工安全審批的(含變更施工方案),未納入施工計劃的,禁止施工。
2.施工單位未與鐵路設備管理、行車組織單位等單位簽定施工安全協議,禁止施工。
3.規定的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到現場,安全員、技術員、防護人員未到場禁止施工。
4.可能發生施工人員、機具、設備和材料侵入鐵路限界、供電設備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禁止施工;臨近營業線大型機械、臨時構筑物、起重設備吊臂旋轉、索具斷裂未采取可控防傾倒、旋轉、斷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的,禁止施工。
5.相關施工作業人員未經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新進場的施工隊、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未經培訓和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的,進入電化區段作業、參與施工的作業人員未做好電化安全教育培訓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關部門、設備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檢查發現存在危及營業線安全的問題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未整改并經檢查單位確認的,禁止復工。
7.凡施工單位未將作業計劃提前告知監理、設備管理單位的或監理、設備管理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未到施工現場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審查明確要求設置現場和駐站防護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應急標牌,標明防護車站應急電話、簡明應急防護程序,必須配備對講機、停車信號和廠制短路銅線,否則禁止施工。
●責任追究
路局(上鐵運發〔2010〕161號)第11條規定:
1.因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未盡到培訓和告知義務,施工單位不清楚有關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經檢查發現或造成事故和險情的,追究建設項目管理機構管理責任。
2.施工單位擅自開工、施工中擅自變更方案或擅自擴大施工范圍的,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未構成事故的,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開工手續,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設備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設備管理、行車組織單位同等責任。
4.已經開工的地段發生事故,存在設備管理單位監護不到位、監護不力等問題的一律列或追究設備管理、行車組織單位同等責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數據不真實、不準確,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現場實際,經路局檢查發現或造成安全后果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同時追究監理單位和建設項目管理機構的把關審查責任。
6.對瞞報、漏報施工項目,無計劃、超計劃、未按規定申報、違章蠻干和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建設、施工、監理、設備管理單位及安全監督隊伍要立即制止和糾正,并由鐵路安全執法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抓住三個環節
把好施工圖審查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查關;
組織好現場查勘和設計交底,落實簽認制度;
嚴格按批準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組織施工。
●公司內部建立必要的流程制度
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流程制度,落實工序簽認制,確保工作責任可追溯性。
比如:施組審查項目負責制。項目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要逐級把關,在召開施工方案安審會前,項目工程師應預審施工方案,看明施工圖、熟悉施組方案,組織現場交底并提出預審意見,包括需要在施組審查會上提出的設備管理單位配合工作要求,督促施工單位預先完善方案,報領導批準后組織召開安全審查會。預審工作做得怎么樣?在施組方案審查會上可以一目了然。
●審查施組方案注意事項
上跨架梁、頂管、地鐵盾構、電力線過軌、立交橋頂進注意事項(見下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