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獲取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本企業活動、服務過程中所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據《安全生產法》、公司《安健環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廠站、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各廠站、項目、各部門負責識別和獲取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條? 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廠站、項目、部門、項目部負責組織對本部人員進行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行為。
第五條? 項目部及其他涉及相關方的管理部門負責將適用的安健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工程承包商),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或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獲取
第六條 獲取的內容
(一) 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
(二) 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法規;
(三) 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制度;
(四) 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標準;
(五) 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規范性的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行業有關的要求,非規范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第七條 獲取渠道
(一) 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國務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二) 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國務院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三) 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四) 還可以通過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五) 通過報刊、書店、互聯網等渠道。
第八條 獲取方式和時機
(一) 各單位通過前述渠道以網絡、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單位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建立適用法律法規清單列入適用清單。
(三) 各廠站、項目、安全監察部應及時整理更新本單位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處于最新狀態。
第四章 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第九條 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一) 工程建設活動、服務要求;
(二) 所屬行業要求;
(三) 上級主管部門要求;
(四) 相關方有關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登記形成《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紙質版目錄清單正式文件形式下發,附件一般可以電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關單位自行網絡下載或購買。
第十一條 傳達
(一)各單位將審批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或電子版)傳遞到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
(二)安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或發送電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發放到有關部門。
(三)各廠站、項目、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將適用于本單位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宣貫傳達,力求職工知曉現行有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體使用時查閱。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傳遞。
第十三條 為使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單位每年確認、登記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提供給各項目管理部門,由項目部按職責分工發放給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作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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