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發揮安健環監察人員的作用,有效應對各類突發情況,同時著力提高安全監察力度,防范各類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安健環監察人員是指公司及各廠站、項目、各(工程、運營)項目部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廠站、項目。
第二章 崗位要求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察部配備專職安健環監察人員,各部門配備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協助部門負責人建立健全安健環管理體系,組織制定和逐步完善安健環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組織全公司安健環監督檢查、考核、會議等。
第五條 各廠站、項目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所在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開展項目安全檢查、安全考評、安全會議、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條 各廠站、項目應根據項目規模、從業人數實際情況等,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培訓、危險源辨識監控、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規模及人數較少的項目,項目經理應作為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八條 安健環監察人員應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驗。熟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熟悉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安健環監察人員應持證上崗。
(一) 應具備主管部門培訓核發的安全資格證、安全考核證等資質。
(二) 鼓勵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審核員等執業資格。
(三) 安全資格證(考核證)取證及復審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等,由所在單位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培訓安排和費用報銷。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應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健環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健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駐項目的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應組織或督促開展安全技術交底、班前安全活動、日常安全檢查等工作。
(三)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安健環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 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八) 監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以及合同中涉及到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的實施。
第十一條 在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時,有權對相關單位以及分包商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相關單位應給予主動配合。
第十二條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險情、違章時,應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措施,必要時下發隱患(險情)整改通知單。現場發現重大隱患(險情)危及安全生產時,立即指令停工等、督促排除隱患(險情)等。
第十三條 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有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現場抽查、調查,對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權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安健環監察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有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現場抽查、調查,對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權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安健環監察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履行以下職責與義務(不限于):
(一)可果斷采取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措施;
(二)在有關指揮人員未到位前應立即進行協調、指揮有關現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組織搶險及人員疏散。
第十六條 安健環監察人員履行職責時,應文明執法,對現場發現的違章行為,在糾正其做法可能帶來的危害時,要當面解釋清楚,不得簡單粗暴,以利于營造良好的企業安全文化。
第十七條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時,要按照政府和公司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在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對有隱瞞事故情節或處理不當時,應當組織重新調查取證,并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第四章 備案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專(兼)職監察人員名單及通訊方式應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人員發生崗位變動、調離等不在安全監察崗位時,應重新報備。
第十九條 安全監察部、各廠站、項目應創造條件,經常性組織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專業知識與業務技能學習與培訓,包括組織行業先進企業或項目的參觀交流等,促進其不斷學習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新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理念,持續提升安健環監察人員履職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公司對在安健環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專(兼)職安健環監察人員進行獎勵,并在年度評先中優先考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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