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單位嚴禁在承租區內設置危險品倉庫。倉庫應符合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并配齊消防設施,制定管理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
2.承租單位因生產需要設置倉庫而改變房屋、場地結構和使用性質,必須事先取得出租單位書面同意。對可燃物品倉庫,應經地區消防部門批準同意。
3、承租單位因生產需要使用的涂料(顏料)、有機溶劑等化學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單獨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4.倉庫內嚴禁超重、超高堆放物品,應嚴格按照倉庫的安全五距要求堆放(墻距、堆距、柱距、燈距、頂距),不得違章作業。
5.倉庫內燈具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總電源開關應設在倉庫外。工作人員離開倉庫時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