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逐級歸口上報。凡屬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或總調度室。凡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
第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以企業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
第四條 凡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按事故報告的規范格式(見附件)寫出正式報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企業在上報事故報告時,應將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登記表》一并上報。
第五條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每月1日應將本單位上月事故簡況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月報內容包括《企業事故概匯總表》和《企業事故情況綜合統計表》)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逐級歸口上報。凡屬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或總調度室。凡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
第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以企業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
第四條 凡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按事故報告的規范格式(見附件)寫出正式報告,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企業在上報事故報告時,應將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登記表》一并上報。
第五條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每月1日應將本單位上月事故簡況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月報內容包括《企業事故概匯總表》和《企業事故情況綜合統計表》)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