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一般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參與調查。發生特大事故時,由集團公司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二條 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范。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 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 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 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 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 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外委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 各單位所屬城鎮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發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勞動的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 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 確定事故責任者。
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條 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范。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 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 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 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 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 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外委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 各單位所屬城鎮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發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勞動的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 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 確定事故責任者。
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