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企業凡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二條 匯報人員。
1. 合同制職工多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上報集團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下同),由所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企業安全處長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達到3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特大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匯報。
2. 合同制職工少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業的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第三條 匯報時間。
在對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盡快到集團公司進行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天。
第四條 匯報材料。
1. 事故報告12份。
2. 事故現場錄像帶。
3. 事故現場照片。
第五條 聽取匯報的單位和人員。
1. 一般事故:向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匯報。油田部參加聽取油田企業的事故匯報;煉化部參加聽取煉化企業的事故匯報;工程部參加聽取施工企業的事故匯報;銷售部參加聽取銷售企業的事故匯報。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團公司領導匯報,除上述相關部門外,人教部、監察局參加聽取匯報。
第六條 匯報程序。
1. 發生事故的企業匯報事故情況;
2. 與會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
3. 領導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集團公司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條 匯報人員。
1. 合同制職工多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上報集團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下同),由所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企業安全處長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達到3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
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特大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匯報。
2. 合同制職工少于5萬人的企業。
發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業的主要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處長及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
第三條 匯報時間。
在對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調查清楚的基礎上,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盡快到集團公司進行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天。
第四條 匯報材料。
1. 事故報告12份。
2. 事故現場錄像帶。
3. 事故現場照片。
第五條 聽取匯報的單位和人員。
1. 一般事故:向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匯報。油田部參加聽取油田企業的事故匯報;煉化部參加聽取煉化企業的事故匯報;工程部參加聽取施工企業的事故匯報;銷售部參加聽取銷售企業的事故匯報。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團公司領導匯報,除上述相關部門外,人教部、監察局參加聽取匯報。
第六條 匯報程序。
1. 發生事故的企業匯報事故情況;
2. 與會人員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訓;
3. 領導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集團公司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