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國務院下發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8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舉辦專題視頻講座,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兼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黃毅同志專門解讀國發23號文件,全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系統及生產企業迅速掀起了學習貫徹國發23號文件的熱潮。為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3號文件精神,國家安監總局相繼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安監總辦(〔2010〕139號)、《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煤監〔2010〕152號)兩個重要意見,山東煤監局已著手針對國發23號文件要求,制定《煤礦安全監察實施辦法》。作為魯東煤監分局的一名煤礦安全監察員,學習貫徹落實國發23號文件,需要認真思考轄區煤礦安全工作的發展趨勢、規律及特點,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記“安全發展”的重要的理念。
一、煤礦安全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意義重大,國發23號文件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正確認識安全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不斷總結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成果與特點,進一步鞏固發展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正如黃毅司長所言,國發23號文件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12項治本之策之后,國務院出臺的又一個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魯東煤監分局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指示精神,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安全發展的要求,圍繞國家總局、省局的統一部署,正確履行國家監察職責,努力做到執法到位且執行到位,不斷提高安全監察績效。
(一)堅決落實國務院兩個重要文件,轄區小煤礦大量減少。2005年9月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46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此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安全生產法執法情況的檢查報告,提出力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小煤礦問題是魯東煤監分局的老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魯東煤監分局采取了多項措施。一是對小煤礦進行深層次資源整合,督促建立煤礦整合重組協調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制定礦井整合重組方案和措施,及時交流礦井整合重組信息。二是科學核定儲量,開采價值不大、服務年限少于一年的礦井不再整合,確定回撤期,制定回撤措施,限期關閉。確需整合的礦井必須首先關閉,然后進行整合。整合重組堅持“以大并小、以優并劣”的原則。三是支持地方政府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
(二)扎實開展“隱患治理年”,轄區煤礦安全隱患大幅減少。2008年為國家安監總局“隱患治理年”,山東煤監局出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察辦法》,要求建立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審查制度,魯東分局認真貫徹國家總局、省局的重要部署,以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為主,全面排查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以及思想認識、工作作風、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轄區煤礦深入治理各種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 、“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2009年,國家安監總局提出“安全生產年”活動、山東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責任落實,問責風暴隨即成為工作的主線、關鍵詞。為認真開展“執法、治理、宣傳教育”這“三項行動”,切實搞好體制機制、保障能力安監隊伍“三項建設,魯東煤監分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分解及考核實施辦法,想方設法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為保證“職責”、“辦法”落到實處,配套出臺了監察制度保障體系,下礦監察確立了“七步走”督導程序,現場監察明確了“9W”工作法,詳細制定了《煤礦安全監察備案制度》、《煤礦聯系人制度》、《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煤礦事故分析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管理制度》、《職能室工作責任目標量化考核辦法》、《崗位工作績效量化考核辦法》等一系列規范煤礦安全執法活動的規章制度。
國發23號文件強調煤礦企業要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強化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強制推行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這些要求為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學習國發23號文件,認真分析轄區煤礦存在的問題
國發23號文件指出,一些企業依然存在“重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的情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諸多問題。
(一)轄區煤礦安全生產還存在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個不到位”。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一些煤礦企業沒有認識到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問題是虛心接受,堅決不改,沒有把安全發展落實到實際工作中,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仍然突出。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雖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執法文書對安全制度措施提出明確要求,但有些煤礦企業沒有認真整改,一些制度措施只是停留在會議上、寫在文件上、講在口頭上、貼在墻壁上,沒有真正得到貫徹執行。三是安全投入不到位。部分煤礦安全生產投入水平總體較低,技術裝備水平差,缺乏必要安全保障。
(二)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薄弱。一是受自然災害威脅嚴重。轄區2處高瓦斯煤礦、8處瓦斯異常區煤礦受到瓦斯的嚴重威脅;8處煤礦受到煤層自燃發火的威脅;36處煤礦煤塵爆炸的威脅;22處煤礦受底板承壓水威脅;10處煤礦受老空水威脅;11處煤礦受地表水威脅;二是現場安全隱患依然很突出。近幾年的工作,雖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隱患。然而,目前轄區煤礦的安全問題依然很突出。分局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每次安全監察活動總能發現大量安全隱患,有的的是屢教不改、有的是這邊改了,那邊又犯。三是安全基礎薄弱。轄區煤礦開采歷史長,破產改制的老礦多,開采邊角煤的小礦多。由于安全投入不足,煤礦技術設備陳舊,工藝落后,安全基礎非常薄弱。
(三)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管理水平還有待提高。技術管理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機電運輸以及頂板管理工作離不開相應的專業技術支撐。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是靠專業的技術管理水平。一方面,從個別礦井看,目前對技術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夠,導致了有些技術措施不完善,有些技術不適應,工作面作業規程與現場不符,作業規程說一套,現場管理做一套;另一方面,有的單位專業人員較少甚至匱乏,有的單位不重視人才的重要作用,依靠技術超前預防的保障水平不高,這些都是制約安全穩定健康發展的重癥。
(四)轄區煤礦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應用水平還有差距。近年來,國家實行強制推行使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政策,轄區煤礦逐步建立完善了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但還不能從根本上實現本質安全,究其原因無非是空有形式,而沒有將各項工作落實到實處,只是強調形式上的有,而沒有做到實質上的有。有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無經過培訓的專人值守,甲烷傳感器未在線進行標校,監測數據歷史曲線缺失,反映了對技術裝備管理的漠視。
三、貫徹落實國發23號文件,牢牢把握轄區煤礦安全工作的幾個重點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是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的具體表現。強化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一方面昭示一種正確的價值導向,彰顯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煤礦廣大職工生命安全的極大關懷,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煤礦企業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采取立即停產、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國家安監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規定,副總工程師以上的領導是帶班下井領導,符合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使得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徹底落實成為可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現場監察過程中,要著重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對未按規定下井帶班或弄虛作假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按《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15萬元罰款,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煤礦企業進行處罰。
(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察辦法》,“隱患治理年”活動已取得明顯成效,正逐步推向深入,成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構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堅持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統領工作全局,著力強化全安全意識,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方式和手段,二是要注重克服厭戰情緒,著力防范流于形式。要嚴肅認真,保持高度的責任心,最大限度地排查治理本單位的安全隱患。三是注重同現場安全管理相結合,按照“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查、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執法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常抓不懈,持續發揮作用。
(三)注重科技興安,努力提升轄區煤礦安全科技裝備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公眾對安全問題的普遍關注,“科技興安”成了當今安全工作的重要發展戰略。要大力實施煤礦科技興安,在全省煤礦開展科技項目推廣。督促各煤礦企業在科技興安工作中要做到“兩個積極”。一是積極推廣已經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要積極推廣應用自動風門、無壓風門、“雙風機、雙電源”、防炮崩風筒、瓦斯智能巡檢系統、煤層超前注水、短壁注水、智能放炮管理系統等一批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礦井的安全保障能力。二是積極同科研機構、大學院校開展合作,針對本礦井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難點問題開展科技攻關,解決制約本礦井安全工作的瓶頸,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四)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努力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督促煤礦企業注重安全文化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把先進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業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設安全誠信企業。一是要求煤礦按規定使用安全費用,其他費用不得擠占。安全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事故隱患評估整改和監控、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投入。二是督促煤礦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完善現場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設備和手段,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防護用品,督促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強化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三是要求煤礦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企業人員素質培訓,加強安全技能培訓,強化風險防范教育。特別是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后,一方面要加強對煤礦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等傳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煤礦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等新型特殊工種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