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體制進行改革,建立全國統一,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以來,我們監察隊伍從零做起,艱苦創業,克服了重重困難,付出了艱苦的努力,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但是面對復雜的煤礦條件和執法環境。我們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還存在著諸多困難和問題,這也是制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主要因素。根據宣威煤礦安全的實際問題,實際情況進行探討。
1、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現狀
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隊伍組建多年以來,在國家局的統一領導下,經過共同的努力奮斗,構建起初步健全的安全監察法制體系,建立了垂直而得力的執法工作體系,樹立了執法工作的新形象,打開了行政執法工作的局面。
首先,初步健全了監察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2000年11月出臺了我國第一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條例》的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是我國煤礦安全監察的主體法規和專門法規。它明確了煤礦監察的執法機構,監察人員的法律地位,確定了煤礦安全監察的七項具體法律制度,把監察方針,監察內容,監察手段,執法主體,全部予以法律化。《條例》使我們執法有了武器。此全國家制定了《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方法》、《煤礦安全監察程序規定》、《煤礦安全監察管理員管理辦法》、=《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監察檔案管理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行政復議暫行規定》等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38個,制定了三批共22種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重新修訂了新版《煤礦安全規程》,使執法檢查有了具體標準和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出臺,從法律上規定了安全監督監察制度。安全監察法規體系已基本健全,基本滿足了執法的需要,煤礦安全監察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執法工作體系有效運轉。2000年10月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三個分局相繼組建,近210人的執法隊伍相繼上崗到位,迅速投入監察執法工作,大部分監察員來自于煤礦,雖然熟悉煤礦業務,但成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員后,工作性質,任務發生了變化,角色反差巨大,開始并不知道如何執法。為盡快適應執法需要,通過集中培訓和崗位練兵,互教互學,邊干邊學,從不熟悉到比較熟悉。目前已完成了職能換位這一根本性的轉變,并且擔當起了執法工作的重任。
然后,逐步形成執法工作機制,圍繞內部管理和監察執法基礎工作,成立了15個驗票站,各煤管所成立分站,從流通方面起到重要阻礙作用,減少煤礦安全隱患,使我們的監察機構執法主體地位得到認可,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聯系,理順關系,爭取最大程度的支持配合;例行性地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營造“關愛生命、注意安全”的社會輿論氛圍,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創造了有利的環境。
最后,執法效果比較明顯。自2000年成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來,我局每年都要出動200余人次監察礦井300多個井(坑),監察覆蓋率超過85%,查出了各類事故隱患1000多條,督促整改2000多余條,每次都實施現場安全整改,而監察罰款數十萬元,制作了各類執法文書2000多份,以往年相比,每年都加大了執法力度,對監察區域內煤礦傷亡事故有了大幅度下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得到進一步好轉,起到重要作用。事故發生率也在逐年降低。
2、監察執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盡管多年來我局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取得了開創性的進展,但仍存在一些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監察人員在角色換位上沒有充分到位,還沒有安全跳出行業管理,一般性安全管理的工作格局,有的監察人員的素質沒有完全適應監察執法的需要,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而執法機制尚需完善,執法環境有待改善。
3、深刻把握煤礦安全監察制度的精神實質,樹立執法信心和執法權威。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這是通過立法確定的制度,具有不可懷疑的法律地位。所以,對事故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要嚴格的按照國務院302號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煤礦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云政發〔2002〕50號)文件要求執行要與地方紀檢、監察部門密切配合,對事故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察,保證對事故責任落實追查處理,以達到懲戒,警示責任人的作用。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在發展過程中都要經歷一個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成熟到成熟,由水平低到水平高的過程。只有通過在不斷實踐中善于發現其內在的規律和特性,找辦法、找法律,不斷克服困難,解決問題,改進執法監察的方法,形成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高效機制,才能逐步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切實把煤礦安全納入法制軌道。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更好地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