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進一步加大了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和專項整治工作力度,為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好轉做了大量工作,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對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總體評價
經過兩年多的整治,依法關閉破壞資源、污染環境、技術落后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1.5萬余處,非法開采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扭虧脫困工作取得進展,煤礦安全狀況特別是小煤礦的安全面貌有所改善。主要表現在:
1. 生產秩序混亂的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小煤礦基本上全部關閉,私開亂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礦數量由整治前的4萬余處,減少到目前的2.56萬余處。
2. 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初步形成。各級政府建立了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摸索和實施了管理小煤礦安全生產的機制和辦法。如河南省實施的煤礦安全副礦長委派制,平頂山市石龍區構建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黑龍江省超職配備專管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副縣長,重慶市委派安全特派員制度以及建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等。這些都是獨具特色、科學有效的煤礦安全管理模式。
3. 安全生產設施得到改善。在治理整頓期間,小煤礦普遍改造了通風等安全生產系統,添置了必要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據了解,僅山西省近兩年小煤礦的安全設施投入就達10多億元,全國驗收合格小煤礦平均投入在10萬元以上,多的達100多萬元。山西省晉城市建立煤礦數字安全多級監管系統;黑龍江省七臺河市開展了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對促進礦井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煤礦安全面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4. 小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大幅降低。由1997年的4815人下降到2002年的4295人,下降了10.8%。2002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5.0,比2001年下降了17.0%。其中,國有重點煤礦1.25,下降18.2%;國有地方煤礦3.83,下降15.0%;鄉鎮煤礦12.12,下降32.1%。2003年1~10月,在全國煤炭產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21.41%的情況下死亡人數略有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百萬噸死亡率3.979,同比減少0.915,下降187%。
充分認識深化煤礦安全整治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
1. 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生產力水平較低。特別是小煤礦安全技術狀況尚未根本好轉,井型小、安全裝備差、開采方法落后、技術力量薄弱、從業人員素質低等問題普遍存在。通過驗收的小煤礦整體水平仍然不高,與國家法規和規程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 煤礦安全欠帳多,安全基礎設施差。煤礦是資源型企業,也是高危行業之一。一方面受資源賦存條件和自然開采條件的制約,初期投資大,建井周期長;另一方面煤炭的價值與價格背離,使相當一部分煤炭企業長期處于虧損經營的局面,資金短缺,安全投入嚴重不足,造成一些國有大礦也普遍存在開采技術落后、安全裝備差、采掘失調等問題。江西省國有煤礦安全欠帳高達3億元黑龍江雞西礦業集團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欠帳就達1.5億元;遼寧國有重點煤礦欠帳1.7億;湖南大部分高、突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陜西、江西、吉林、貴州等省國有地方煤礦部分礦井仍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山西338個國有地方煤礦約有50%采用巷柱式、高落式、倉房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吉林省國有地方煤礦30個瓦斯礦井僅有7個安裝和使用了瓦斯監測系統。
3. 從業人員技術水平低,安全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國有重點煤礦用工制度的多樣化,使礦工隊伍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整體素質明顯下降。小煤礦的從業人員大多是農民,由于其自身素質的制約,實際上是以農民的身份、農業生產的習慣、農民的意識從事工業生產,再加上安全生產經驗不足,所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很差。從技術管理人員看,由于煤礦企業工作環境差,效益不佳,收入較低,國有煤礦需要的一線技術人員很難得到補充,且不斷流失,出現斷檔;鄉鎮煤礦管理人員文化程度極低,有的甚至文盲,專業技術人員很缺。這樣的人員狀況,難以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
4. 鞏固專項整治成果,防止反彈和回潮的任務十分艱巨。在通過驗收的2.3萬處小煤礦中,有9950處實現了壁式采煤,僅占42.5%還有一些小煤礦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應付檢查,通過驗收,留有后患。隨著煤炭市場的逐步好轉,一些非法小礦主鋌而走險,一些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亂采亂挖的現象,個別地區還相當嚴重,有的地區出現了搭車現象,將沒有通過驗收的與通過驗收的小煤礦進行所謂的聯合,兼并,還有的把沒有驗收的列為基建井,以基建、巷探井等名義進行非法生產活動。
5. 結構調整的任務仍然繁重。通過驗收的小煤礦其生產能力按中、低兩個檔次保守估計在10億和7.2億噸,其能力底限仍超過原國有重點煤礦。也就是說,這幾年的專項整治受市場影響,小煤礦的能力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2002年,小煤礦產量比上年增加1.54億噸,增長58.52%,占全國煤炭產量的比重也由由23%上升到30%,且呈繼續上升趨勢。由此可見,小煤礦的生產能力仍然過大。
6. 一些地方政府的逐利傾向,片面強調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而對經濟發展的代價考慮不夠。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地方的財政收人,為了官員的政績,甚至為了少數官員的私利,與一些礦主形成庇護關系,維護礦主的利益,而置勞工和利益于不顧。這種傾向不僅使得礦主對忽視安全生產覺得無所謂,而且一旦事故發生,往往也能借助權力的庇護蒙混過關。
幾點建議
作為煤礦安全工作來講,今后應繼續把小煤礦作為深化整治的重點,樹立打“持久戰”的思想,按照疏堵結合、長短結合、標本兼治、法治為本的原則,制定規劃方案、充實政策措施、完善法律法規、健全監管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著力構建利于煤炭安全生產的體制和機制,按照治理整頓與調整提高相結合的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繼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1. 制定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規劃,完善法規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小煤礦專項整治規劃,對整治小煤礦的方針、思路、目標及配套措施提出明確意見,尤其要制定出科學的不同時期的辦礦最低規模標準、安全標準、技術標準和總量控制目標。各省、市、自治區也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小煤礦整治工作方案。同時,要研究關閉小煤礦補償辦法和建立小煤礦安全基金的方案,重新修訂《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辦法》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完善關停小煤礦的有關法規。
2. 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按照局黨組確定的工作思路,全面推進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加強對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通過科學、公正的評估,實施分級管理、分類指導、重點監察、總體推進,真正做到突出重點、超前防范。
3. 提高煤炭企業辦礦門檻,建立公平競爭環境逐步淘汰生產能力落后的小礦。一是國家局應盡快出臺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的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從源頭上提高辦礦標準,杜絕“土法上馬、先天不足”;二是嚴格新辦小煤礦的審批,原則上近期內不準新批小煤礦;三是積極推進煤炭資源資產化管理方案;四是修改和完善資源稅的征收辦法,擴大資源稅率級差,以保護煤炭資源合理開采。
4. 鼓勵煤炭企業以大并小和小小重組聯合,加快中小煤礦的規范調整和提高工作。一是鼓勵大型煤炭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對小煤礦進行改造與重組,提高規模效益,實現低成本擴張;二是鼓勵中小煤礦采取多種形式加快聯合重組,以優強煤炭企業為依托,以礦區為單位組建礦業集團,采取聯合經營、托管等方式,對小煤礦進行聯合重組,條件成熟后逐步成為產權多元化的股份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