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深化和日益完善、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治國方略的形勢下建立起來的。它的啟動,充分體現了十五大關于加強執法監管的精神,對依法加強對煤礦安全工作的監管,實現依法治礦、依法治理安全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煤礦安全監察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探討和研究依法行政是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必議之題。
1 煤礦安全監察堅持依法行政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國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新形勢對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目前,國有重點煤礦改制、關閉蜚 法開采小煤礦、整頓煤炭生產秩序、煤炭行業調整產業結構等工作已進入實施階段,煤礦安全生產領域諸多深層矛盾較集中地暴露出來,許多問題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因此,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應從鞏固我們執政黨的地位、維護國家政權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領會依法行政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把依法行政作為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大事,真正落實到煤礦安全監察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從根本上轉變那些不適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求的傳統觀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行使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對煤礦安全工作依法監察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實際監察工作中,必須堅持以《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為執法依據,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執法活動,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職權。否則,不但會損害國家公務員的形象,而且會引起行政訴訟,甚至行政賠償。
2 依法行政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也是行政執法人員,一言一行包括素質、形象等不僅體現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的外在形象,更是依法行政、依法監察的本質要求。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把公務員的管理納入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這無疑對我國的法律建設和經濟建設都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以法律的形式對國家公務員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但是,執法隊伍的各項素質諸如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法律素質、道德素質、文化素質的提高,遠不是一部條例就能夠解決的。同時,還應看到,煤礦安全監察員隊伍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支專業化垂直管理的隊伍,既缺乏行政執法的實踐,又無現成的模式和經驗可供借鑒。有些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業務素質水平和法制觀念,還遠遠不能適應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的要求。因此,要不斷加強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率先學法、懂法、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隊伍建設規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把那些素質高、政治條件好、懂安全、熟悉法律、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吸納到煤礦安全監察隊伍中來。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堅持不懈地抓好監察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建設;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嚴格責任追究,樹立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無私無畏、一絲不茍的良好風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隊伍。
3 依法行政要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需要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一是必須樹立煤礦安全監察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觀念。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因而行政機關的價值取向,最終在于保護人民的利益。行政權力一方面將致力于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實現和提高,另一方面要防止和糾正對公民權利的損害。真正樹立起“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觀念,對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來說非常必要。二是必須樹立煤礦安全監察職權是法定職權的觀念。從法律的范圍說,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項職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凡法律沒有授予的,行政機關就不得為之。同樣,煤礦安全監察的權力也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定職權,法律有規定的必須為之,法律沒有授權的就不得為之。例如,若法律沒有授予煤礦安全監察機關某一種行政處罰權,煤礦安全監察機關就不能對公民實行這種行政處罰,否則就是超越職權。三是必須樹立煤礦安全監察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觀念,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行使,不能放棄。法律授予煤礦安全監察機關職權,實際上也就賦予煤礦安全監察機關以義務和責任,煤礦安全監察機關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盡一切力量去保證完成。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就是職責,放棄職權,不依法履行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意味著失職,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4 必須加強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行政執法監督
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最終走向腐敗。這是西方學者在十七八世紀總結出來并在歷史發民用工業過程中一再被證實的規律。由于社會環境的復雜性,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素質、覺悟、品德和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煤礦安全監察權的行使與其公益目的的偏離現象是難以避免的,因此必須對煤礦安全監察權的行使加以監督。目前我國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體系已基本健全,并且在監督依法行政方面起了較大的作用。但從行政執法現象中違法行為屢有發生的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監督的應有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從監督力度與社會效果方面著眼,要有效地保障煤礦安全監察中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對煤礦安全監察依法行政的監督,這是保證安全監察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是促進監察機構與監察人員辦事公正、秉公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護公民、煤礦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煤礦安全監察中必須加強行政執法的監督及新聞輿論的監督,并自覺接受監督,主動聽取各方面的批評建議,修正不足,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