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政策約束機制
嚴格市場準入。強化安全、環保、能耗、土地等指標的約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和落后產能界定標準。嚴禁向落后產能建設項目提供土地。
強化經濟和法律手段。充分發揮差別電價、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等價格機制在淘汰落后產能中的作用,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的監督檢查,提高落后產能企業和項目使用能源、資源、環境、土地的成本。
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對該地區項目的環評、核準和審批。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完善政策激勵機制
加強財政資金引導。中央財政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妥善處理淘汰落后產能與職工就業的關系,認真落實和完善企業職工安置政策。
支持企業升級改造。統籌安排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的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對落后產能進行改造。
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各地區每年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年度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落后工藝設備和淘汰時限。
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展和職工安置情況,并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問責制。將淘汰落后產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參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比重。對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要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