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以來,環境管理的“八項制度”成為了我國環境管理體系的主體結構,發揮著重要作用。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進行建設活動之前,對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使用后,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報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時”制度: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3.征收排污費制度:又稱排污收費制度,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排污者征收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4.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對環境綜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環境質量制定量化指標進行考核,評定城市各項環境建設與環境管理的總體水平。
5.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省長、市長、縣長在任期內的環境目標和任務,并作為政績考核內容之一,根據完成的情況給予獎懲。
6.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做出決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8.污染集中控制:在一個特定的范圍內,依據污染防治規劃,按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的不同性質、種類和所處的地理位置,分別以集中治理為主,以求用盡可能小的投入獲取盡可能大的環境、經濟與社會效益的一種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