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下,認真執行消防法、重慶消防條例及公司的消防規章制度,有權按照消防法規、制度處理違章者;
第二條 對全公司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條 協助分公司、部門制定重點部位的防火責任制;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進行防火檢查和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建立火災隱患登記制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條 指導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戰術訓練及實戰演練,總結推廣消防工作的先進經驗,表揚好人好事。
第六條 督促檢查爆炸物品生產、貯存、運輸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發現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第七條 繪制重點部位、交通水源和滅火作戰計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