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 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 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 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 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 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 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 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 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