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員工在工作中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按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和性質確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及時予以整改。
二. 能夠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由火災隱患發現部門或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違章使用明火作業,安全出口上鎖遮擋、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為他用的。常閉或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違反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 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由保衛部門根據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性質及分工,將火災隱患情況,整改措施和建議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實整改的部門,人員進行整改。
四. 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災隱患,發現部門或人員有權暫時將危險部位停止或采取消除火災隱患的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并由保衛部門進行復查。
六. 對公安消防機構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