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六小場所”是指集中在城鎮、城市或城鄉結合部沿街建設或改建、擴建并以店面形式設立的個體經營小型企業,如:小網吧、小飯館、小發廊、小旅館、小作坊、小超市等等,他們是我國個體經營隊伍的主力軍,從事著城鎮居民群眾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務項目大家喜聞樂見,但是,近些年來火災發生率持高不下,給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究其原因:自身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意識不強、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差,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混亂;
二是單位缺少長遠發展目標,小打小鬧思想嚴重、短期行為較多。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力投人和財力投入不足,單位消防安全環境差、管理工作不規范;
三是單位建筑或設施在建設方面的消防投入不足,火災隱患整改資金投入不夠,有些火災隱患不能得到及時消除;
四是單位員工文化素質低、安全素質差,消防安全責任心不強,內部隨意用火用電、盲目亂接電線、違章操作等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時有發生,誘發火災的因素增多。
為了進一步改善“六小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自身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本人根據《消防法》和《防火設計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寫了該文,著重介紹了“六小場所”在建筑或設施方面應該遵循的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安全要求,對增強“六小場所”的消防安全意識,消除火災隱患可能會有一些幫助。
火災隱患: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災隱患: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一、建筑布局和毗鄰的有關安全要求
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及貼鄰布置,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和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
二、關于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有關要求
1滅火機的配置要求
火災種類有: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或可融化固體物質火災;C類火災,指氣體物質火災;D類火災,指金屬物質火災;E類火災,指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不同種類的火災滅火使用不同類型的滅火劑,ABC干粉,五種火災都可以適用。
1)配置數量:按照30平方米配一具計算,設置位置一處不少于2具多于5具;
2)型號:ABC通用;
3)功效:壓力指針的指示標志是綠色區域表示壓力正常;黃色區域表示壓力過大(有爆炸危險);紅色區域壓力不足已經影響滅火功能;
4)放置位置:放置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兩側或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兩側,便于操作的位置。
2關于室內墻壁消火栓的設置要求
A除特殊規定外,下列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
2)體積大于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
5)上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或者未達到上條規定建筑規模的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但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帶。
B具體要求:
1)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單層和多層建筑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
2)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的長度不應大于
3) 消防栓栓口與墻壁保持垂直,與地面平行;
4)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
5)消火栓應保持足夠壓力的持續供水(測試方法,水槍垂直射水的水柱達到10米高度)。
三、關于防排煙設施設置的有關要求
A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場所和設置在四層以上樓層、地下、半地下歌舞娛樂放映場所;
2中廳;
3公共建筑內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面積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6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面積大于200平的或一個房間面積大于50平的且有人經常停留或可燃物家多。
B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的房間,以及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丁類生產車間;
3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類倉庫。
四、關于安全疏散的有關要求
A關于樓梯的設置
(A)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樓梯間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米;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存室、垃圾道;
3)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
(B)樓梯間的形式應根據建筑形式、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其中,只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是: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3層及以下建筑,每層最大面積200平方米,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2)耐火等級為三級的3層及以下建筑,每層最大面積200平方米,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
3)耐火等級為四級的2層及以下建筑,每層最大面積200平方米,第二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
(C )建筑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醫療建筑、旅館、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設置歌舞娛樂放映場所的建筑;
3)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建筑;
4)六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B安全出口、疏散門的設置
1公共建筑:
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2除特殊規定外:建筑場所內每個樓層或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場所內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娛樂場所大于50平方米的應設兩個出口;
2)人員密集場所大于200平方米的應設兩個出口;
3)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米;
4)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
5)應向外開啟不允許采用側拉、旋轉、吊門。
3有關要求:
1)商場、商店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3)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
4)學校、醫院、超市、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
五、關于安全疏散標志和事故照明設置的有關規定
A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B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級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間距不應大于20米,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米;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米.
C對于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標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平方米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D商場、商店營業廳內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2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
E旅館的客房內宜配備
1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2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六、關于防火分隔的有關規定要求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2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規定。毗鄰其他建筑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內時,應當設置防火分隔。商服用房應當與建筑主體形成防火分隔。
3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人員3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4場所內樓梯間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
5建筑外墻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墻裝飾裝修材料。
6根據《規范》和《人員密集管理》有關規定,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1)飯店、餐館營業廳與廚房等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1.50h樓板和(宜)采用乙級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
2)廚房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材料。
七、有關電器、燃氣管線安裝和敷設的有關規定要求
A電氣防火要求
1電氣線路必須根據用電負荷,采用相應規格的阻燃銅芯電線;
2電線之間或電線與電器之間應采用焊接方式連接;
3電線采用穿金屬管保護;
4各種燈光設備和電熱設備,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并有通風散熱措施,或進行隔熱阻燃處理。
5燈具、開關等固定在不然材料上;
6應在大功率的電氣設備的上游,按裝電氣保險裝置(電器開關),保證出現漏電、過負荷或短路時自動關閉電源。保險值的設定應與下游使用電氣的額定功率相符。
7總保險下游的導線選用,應按照導線下游的所有電氣設備的總功率計算選用合適的導線。
B燃氣防火要求
1調壓閥接口與角閥封閉圈有無損壞、脫落、老化現象;
2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營業廳禁止使用、存放液化氣鋼瓶;
3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存放或使用液化氣鋼瓶;
4嚴禁私自充裝液化氣鋼瓶;
5商業用戶、餐飲場所廚房內使用不超過2個鋼瓶,并應獨立設置儲瓶間:
1)房間設置窗戶,并開窗通風保持通風良好;
2)屋頂應符合泄壓要求;
3)電氣、地面應符合防爆要求;
4)應設置報警器。
5)不應使用膠管穿越樓板或隔墻;
6)鋼瓶與爐具保持0.5米距離;
7)燃氣管接口應采用恰口固定,且管線應固定避免壓、踩、刮、碰等措施。
八、一些特殊情況的特別規定
A人員密集場所的要求: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其中,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B商店的特別要求:
1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2商場、商店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C公共娛樂場所特別規定要求:
1外墻上應在每層設置外窗(含陽臺),其間隔不應大于
2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
3休息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4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5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火種。
D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基本規定
1) 合用場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建筑內:
a)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c) 廠房和倉庫;
d) 建筑面積大于
e) 地下建筑。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a)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b)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
c)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3)除第2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行第2項規定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b)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c)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
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7) 層數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
8) 合用場所內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防火分隔措施
1)當執行(一)3)項有困難時,防火分隔措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當墻上確需開門時,應為常閉乙級防火門。
2)住宿內部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并應砌筑至樓板底部。
3)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1.50h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輔助疏散設施
1 ) 室外金屬梯、配備逃生避難設施的陽臺和外窗,可作為合用場所的輔助疏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建筑逃生避難設施配置標準。
2 ) 合用場所的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3 ) 用于輔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1)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
2)設置非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
3)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的15db,且應確保住宿部分的人員能收聽到火災警報音響信號。
4)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電池。
5合用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和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6合用場所的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上述規定要求;
九、關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1應成立消防組織
(1)報警組(若干人員);
(2)滅火救援組(若干人員);
(3)人員疏散組(若干人員)等 。
2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1)火源電源管理規定;
(2)用油用氣用電管理規定;
(3)單位值班值宿管理規定等。
3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 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