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應清楚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并采取有效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2)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規范,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
(3)對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5)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10)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滅火器材應放置于明顯、容易取得的地方,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維護。
(7)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不應采用明火作業,對因特殊需要臨時安排動火作業,應獲得危險作業審批許可并采取防火作業措施。
(8)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經核算并保證在爆炸時其能有效的進行泄爆。
(9)梁、支架、墻及設備等應具有便于清掃的版面結構。
(10)應設置專用的除塵系統,不應將吸排煙塵或其它工業氣體的風管接入及聯通至除塵系統。
(11)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地面、墻面、溝槽及門窗不應出現積塵,應每班清掃粉塵。
(12)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穿著防靜電工裝,佩戴防護眼鏡、防塵口罩。
(13)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消防安全標志。
(1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收塵器應按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17919-2008)的要求設置。
(1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排風罩應按照《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設置。
(1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照《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12476.1-2013)的要求設置。
(1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照《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 選型和安裝》(GB12476.2-2010)的要求進行安裝、維護。
(18)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的除塵設備應按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 的要求設置。
(18)收塵器宜安裝于室外;如安裝在室內,其泄爆管應直通室外,且長度小于3m,并設立隔(阻)爆裝置。
(19)噴粉區內所有導體都應可靠接地,每組專設的靜電接電體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帶電體的帶電區對大地總泄漏電阻一般應小于1×106Ω,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至1×109Ω。掛具與工件的接觸區域應采用尖刺或刀刃狀,確保工件接地電阻不大于1×106Ω。也可采用靜電消除器,消除工件的積聚電荷。
(20)噴粉室應采用不燃材料制造。鋁材不允許作為支撐構件,也不允許用作噴粉室及其聯接管道。噴粉室的顯示和觀察面板及噴粉室聯接管道允許用難燃材料制造。
(21)噴粉室室體及通風管道內壁應光滑無凹凸緣;應保持噴粉室及其系統內不積聚粉末,并能使未涂著粉末有組織地導入回收裝置。
(22)剛性回收裝置和基本封閉的噴粉室應有足夠的空間容積,并設置泄壓裝置。
(23)自動化生產的流水作業在噴粉室與回收裝置之間應采取聯鎖控制,一旦有火情時,能迅速自動切斷連接通道。
(24)自動噴粉室內應安裝火災報警裝置,該裝置應與關閉壓縮空氣、切斷電源,以及啟動自動滅器、停止工件輸送的控制裝置進行聯鎖。
(25)自動噴涂的回收風機與噴槍應采用電器聯鎖保護。
(26)與噴粉室相連的粉末回收裝置以及高效過濾器應設置能將爆炸壓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壓裝置。
(27)連續自動噴粉作業的回收系統應配備風量監測器,當風量低于安全值時,噴粉裝置能自動停止噴粉。
(28)不應使用易產生靜電積聚的材料包裝粉末涂料,不應一次性連續大量投料和強烈抖動。
(29)粉末涂料應用圓型管道輸送,不應用其他異型管道輸送。輸送粉末涂料的管道宜采用防靜電材料制作并有效接地。
(30)噴粉操作應在排風機啟動后至少3 min,方可開啟高壓靜電發生器和噴粉裝置。在停止作業時, 應先停高壓靜電發生器和噴粉裝置,3min后再關閉風機。
(31)噴粉室日常積粉清理和清粉換色時應注意呼吸系統的防護并對所用器具采取接地等防靜電措施。積粉清理宜采用負壓吸入方式,不應采用吹掃的清理方式。
(32)除塵器灰斗下部應設鎖氣卸灰裝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設計應使灰斗內無粉塵堆積。
(33)除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按照防靜電措施要求進行導電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