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建設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并在必要時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根據《國務院辦公局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發【2000】53號),參照《漳州市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文件要求,按照縣建設局的職責,制定本預案。
一、華安縣建設局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華安縣建設局地震應急指揮部開始工作,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啟動:
1、華安縣及其周邊地區有破壞性地震的臨震預報;
2、華安縣及其周邊地區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
(一)華安縣建設局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指揮長:局長
副指揮長:分管副局長、城監大隊大隊長
成員:村建站站長、建工科科長、安監站站長、辦
公室主任、規劃辦主任、房地產管理處主任、質監站站長、縣建筑公司經理、福建省凱第建筑公司、漳州市閩華建筑公司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我局辦公室。聯系
電話:7367782
應急預案啟動后,指揮部成員未經批準不得離華安縣,未在華安縣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科室及施工企業內按職務高低遞補。
(二)職責范圍及分工
正副指揮長參加各救災指揮部會議;召集縣建設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會議,通報情況,并根據縣政府指示,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及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指揮部成員負責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保證指揮部指令暢通。建設局有關科室人員的職責如下:
1、辦公室
(1)負責保持與縣政府或華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保證正副指揮長及時參加縣政府或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會議;
(2)負責安排局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地點并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
(3)根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負責協調各處室的應急工作,組織建設系統對地震災區進行人力、物力支援;
(4)負責組織隊伍或協助專門的救災隊伍開展局機關房產和其它物業的搶險、排險、檢修、應急維護加固等工作;
(5)負責局機關地震損失的統計工作;
(6)負責與有關管理部門聯絡,并完成其交辦的任務;
(7)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局機關臨時建筑搭建安排等應急工作;
2、下屬單位及施工企業
(1)負責派人參加華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小組的工作,協助局辦公室完成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有關聯絡工作;
(2)負責起草抗震防災、救災工作的有關技術性文件,對建設局地震應急工作提出技術性建議;
(3)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人員赴臨震區或災區指導當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4)組織對災區或臨震區的房屋及工程設施進行抗震鑒定、臨震加固、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5)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對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3、城監大隊
(1)指導災區或臨震區開展對災區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公共交通、市政設施等進行搶排險、應急檢修、應急加固、快速恢復基礎設施功能等工作;
(2)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組織對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4)指導督促各市政基礎設施管理查清自來水、重要橋涵、路燈、污水處理等部位的安全隱患,編制并落實消除安全隱患的實施計劃。
4、建工科、安監站
(1)指導災區或臨震區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快速修復,臨時建筑搭建和恢復重建等的施工和監理工作;
(2)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組織施工和監理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3)指導地方建設局對違反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地震中倒塌或嚴重破壞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調查和處理。
(4)組織施工監理力量對災區進行臨時建設支援。
5、房地產管理處
(1)指導災區房地產管理系統開展房屋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修復維護等工作;
(2)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批示,組織對災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3)負責核實地方上報的災區住宅房屋的震害情況。
(4)指導督促部門查清房屋的安全隱患,并編制和落實消除安全隱患的實施計劃。
6、規劃、村鎮建設人員
(1)指導災區、村鎮重建規劃工作;
(2)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組織規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7、建設局黨委
(1)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對局機關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就地震應急形勢和相應的地震應急措施等做宣傳、動員、解釋等工作;
(2)根據需要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積極自救、互救、支援災區等。
(3)根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地震期間局機關老干部的安置、安撫工作。
(4)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局機關對地震災區物力支援的實施工作。
二、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
(一)結合《抗震防災規劃》要求,應建立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和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并可查詢本縣各地的有關資料,以便在地震應急期間進行組織、協調工作。
(二)基礎設施系指供水、排水、燃氣系統等公用設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所列的甲、乙類建筑,指揮機關、學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實時監控、臨震加固與搶險
(一)在已有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的基礎上,結合《抗震防災規劃》的要求,對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逐個進行震害預測。
(二)根據震害預測結果制定《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
(三)有臨震預報時,按照《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加強實時監控,實施臨震加固,以防御和減輕可能發生的震害損失。
(四)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迅速組織力量對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進行檢查,對發現險情,立即制定技術措施,實施搶險方案,以避免災害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
四、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
(一)結合《抗震防災規劃》的要求,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對各個地方的基礎設施和群體房屋建筑進行震害預測。
(二)根據震害預測,就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在震前制定《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并納入《抗震防災規劃》。
(三)震后組織震害調查,根據震害調查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組織專家組對受到破壞的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進行技術鑒定,制定技術措施,實施應急恢復方案,保障功能盡快恢復正常。
五、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
(一)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工作根據災情確定。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縣建設局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支援;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縣建設局協調組織實施。
(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確定。震害調查應對重要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逐個確定類別,并貼上標志,紅色為危險,綠色為可繼續使用。
(三)對各類房屋建筑,特別是采用抗震新技術的建筑物要認真分析震害原因,為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準積累數據。
六、疏散通道、避震場地和簡易住房
(一)根據居民分布情況,在震前制定《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并納入《抗震防災規劃》。縣城的避震場地安排除考慮室外空曠場地外,還應考慮利用現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較強的工程,并可考慮適當提高部分公共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作為避震建筑。
(二)根據震情需要和《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居民避震疏散。
(三)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縣建設局負責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包括:(1)選擇安全適用的建設場地:(2)因地制宜,制訂并提供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方案及技術措施;(3)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為災民簡易住房的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七、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
(一)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由縣建設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其內容應包括:(1)災情及災區概況;(2)恢復重建方針和原則;(3)整個及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4)恢復重建技術管理要求;(5)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實施步驟及對策;(6)恢復重建資金籌集及安排。
(二)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要求:(1)根據災區情況和恢復重建資金規模,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突出重點、先急后緩,實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則,分系統編制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2)在認真進行房屋震害鑒定的基礎上,明確建設項目是屬修復加固、原樣恢復,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設內容;(3)恢復重建計劃建設項目的標準規模應與恢復重建資金相適應,嚴格控制政府投資的恢復重建工程的標準和規模。
(三)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完成后,建設局要制訂相應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定,以確保恢復重建計劃順利實施。
(四)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應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在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基礎上編制。當恢復重建規劃方案與原總體規劃有出入時,應由組織論證,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納入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統一實施,并作為今后修訂總體規劃的依據。
(五)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集鎮以上城鎮的易地重建規劃方案應經各有關方面充分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八、次生災害的防御
(一)結合《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調查了解地震區建設系統次生災害源的分布(地區和設施)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并建立檔案。
(二)建立次生災害監視和控制系統。
(三)編制《次生災害防御預案》,包括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緊急防護措施等,并納入《抗震防災規劃》。
九、其他事項
各下屬單位、施工企業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縣建設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