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全鎮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指揮,提高事故搶救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有效處置水平,最大程度降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本著“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出動、分工負責”的指導思想,根據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302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省政府、省安委會有關文件規定,依據《黃巖區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鎮轄區內企業,由于人為過失或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不適用于破壞性事故)。具體為: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
(三)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其他性質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成立指揮部,指揮部下設一個辦公室和七個小組。
指揮部人員組成具體如下:
總指揮:
許劍影:
副總指揮:
辛云濱:
張國君:
吳志明:
張明:
鐘鵬鷗:
成員:凌雪松、陳禮、葛學江、黃彩斌、趙洪波、
楊從良、楊從地、鄭建新、朱欣平、何佳誼、張桂敏
主要職責:具體負責事故的統籌、協調和處理工作。
(一)辦公室
主任:辛云濱
副主任:凌雪松、陳禮、袁吉良、林萬桂
成員:工辦、政法辦人員
主要職責:
1、根據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的有關材料并及時上報。
2、現場指揮協調和人員調動,對事故搶救作出具體部署。
3、向指揮部匯報搶救、處理情況,并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及時調整具體的措施。
(二)搶險救災組
組長:吳志明
成員:武裝部民兵應急分隊、供電所、事故發生地村民委員會
主要職責:
1、控制、警戒事故現場,
2、營救尋找受傷、失蹤人員,協助安置受傷人員。
3、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急物資的運送和發放工作。
4、幫助事故現場恢復正常生活與生產秩序。
(三)醫療救護組
組長:周文英
成員:社會發展辦公室、北洋衛生院、事故發生地村民委員會
主要職責:
1、組織醫療隊,進入事故現場,開設現場臨時醫療或救護隊。
2、及時提供救治所需的藥品和救護器械。
3、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監測和清理消毒,預防和控制二次事故的發生。
4、向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提供精神和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5、完成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物資、通訊、電力保障組
組長:鐘鵬鷗
組員:鎮工業辦公室、供電所、電信、郵電、廣電、事故發生地相關組成人員
主要職責:
1、保證救險物資的供應。
2、保證現場與外界的通信暢通。
3、搶修電力設施,保證電力輸送。
(五)治安保衛組
組長:陳吉君
組員:政法辦、派出所、交警隊民警和所在村聯防隊員
主要職責:
1、負責事故現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工作。
2、設置警戒區域并進行現場警戒,保護事故現場。
3、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人員撤離。
4、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完成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事故調查組
組長:張國君
組員:綜治辦、派出所有關部門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協助上級開展事故調查。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制訂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對有關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4、做好事故死亡情況的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5、配合做好事故死傷人員家屬的撫慰工作。
(七)宣傳報道組
組長:朱麗萍
組員:宣傳辦人員
主要職責:
1、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2、做好上級新聞單位人員的接待工作。
3、代表指揮部對外及時報道,發布有關消息。
4、完成總指揮部交辦其他任務。
(八)善后處理組
組長:鐘鵬鷗
組員:工辦、政法辦、派出所及事故發生地村兩委領導
主要職責:
1、處理好死難者及其親屬的善后安置工作。
2、做好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
3、完成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工作步驟
(一)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各村、企業、事業單位、知情者應根據事故的類別迅速將事故發生地、受害程度等有關信息及時上報鎮值班室或鎮工業辦公室,黃巖區消防中隊“119”、北洋派出所指揮中心“110”。
(二)鎮值班室接到信息后迅速向區值班室報告,同時以短信群發形式迅速通知全鎮機關干部和參與營救的人員和單位,組織物資、車輛到位,作好搶救準備。
(三)鎮黨政領導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做好現場保護。
(四)指揮部接到報告后,迅速按本預案要求組織事故發生地村(居)、企業和各應急求援小組開展事故搶救。
(五)事故調查組協助上級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六)善后處理組開展善后處理。
(七)宣傳報道組及時開展宣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體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投入到搶險救災工作中去。
(二)全體人員接到值班室發出的通知后,迅速趕赴鎮大院待命,對無故不參加救援或救援不力的要視情作出相應的處理。
(三)事故發生地村(居)、企業要做到第一時間報告災情,對發生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而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