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進一步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增強應對事故災難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置礦山事故災難,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古田縣非煤礦山災難應急預案(修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除石油天然氣開采以外的礦山一般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礦山一般事故。
2.縣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領導認為需要處置的礦山事故災難。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一般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鄉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鄉礦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協調下,各村、鄉直有關單位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礦山一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一般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各村,鄉直有關單位和專家參與。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各村應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一般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質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二、領導小組
鄉政府成立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長:李曉霞(鄉長)
副組長:李雄(人大主席)蘇衛國(鄉人武部長)
成員:黃傳茂江仰峰陳登歡陳林輝陳錦標蘭良弼
陳祿春黃新輝林天普張居愛蘇桂華鄭滔滔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鄭滔滔兼任,負責協調應急救援日常工作。聯系電話:3950153
三、預警機制
(一)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和有關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對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時上鄉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
(二)預警行動
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礦山一般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礦山事故后,各相關企業要及時報告鄉安全生產辦公室。辦公室要及時報告鄉政府并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準備,事態嚴重的,應及時上報鄉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并通報鄉直有關單位、專家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四、應急響應
(一)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
1.礦山發生一般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救援,并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鄉安全生產辦公室應按規定逐級上報,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5、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受全鄉事故報告信息。
(二)分級響應
按照礦山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III級(較大事故)響應、IV(一般事故)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及所在村應立即先行啟動本級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1.出現下列情況,啟動I級響應: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l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事態發展嚴重,國務院領導認為需要啟動響應的礦山特別重大事故災難。
I級響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
2.出現下列情況,啟動Ⅱ級響應: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省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啟動響應的礦山較大事故災難。
Ⅱ級響應按照省政府安委會印發的《福建省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
3.出現下列情況,啟動III級響應: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市人民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啟動響應的礦山事故災難。
III級響應按照市政府安委會印發的《寧德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
4.出現下列情況,啟動Ⅳ級響應: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礦山事故災難時啟動IV級響應(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IV響應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三)啟動IV級響應時,領導小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響應程序:
1.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響應程序:
①立即分別向鄉政府值班室、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報告;
②立即向礦山一般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副組長和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③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縣安監局;
④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立即組織相關專家一同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響應程序:
①立即決定啟動本預案并作批示;
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五、指揮和協調
啟動IV級以上響應,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專家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原則上由鄉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成員由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村負責人擔任(必要時增加武警部隊領導或消防部隊領導)。指揮部下設9個工作小組:
1.現場指揮組: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礦山救護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及時處置突發災變。
2.搶險救援組:由礦山救護隊、事故單位和領導小組緊急調集的有關專業救護隊救助人員組成,負責實施現場搶險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術措施??傊笓]、副總指揮負責協調。
3.技術專家組:由有關技術專家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研究制定搶險救援技術方案和保障搶險救援安全技術措施,解決搶險過程遇到的技術問題。鄉企業站負責協調。
4.醫療救治組:由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和救護人員組成,負責受傷人員現場緊急救護和轉運傷員。鄉衛生院負責協調。
5.治安保衛組:由鄉派出所負責人及有關民警組成,負責事故發生后的人員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邏、礦區社會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鄉派出所協調。
6.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村、工會和事故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參加現場搶險的人員、傷亡人員家屬的食宿、接待和安撫等工作。事故發生地村負責協調。
7.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村、勞動保障、民政、工會等單位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撫恤和補償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會穩定工作。事故發生地村負責協調。
8.宣傳報道組:負責及時上報人員傷亡和救援情況,確定對外宣傳口徑,發布新聞報道。由鄉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
六、現場緊急處置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首先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根據礦山的危害程度,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2.事故發生地村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3.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4.當地醫療衛生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或將傷員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5.事故發生地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消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運輸的暢通無阻,保障供電及通訊暢通。
6.根據搶險事態發展變化情況,若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措施。涉及跨村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鄉領導小組協調。
7.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做出決定。
七、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應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八、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并由鄉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九、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村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善后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撫恤、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要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產生的后果和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2.清點工作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3.救災報告
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4.總結報告
礦山一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地村應在應急響應結束10天內,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并書面報鄉人民政府和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基本情況,接報后救援過程,救援組織指揮和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搶險效果,搶險工作的經驗、教訓及建議等。
十、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人員、各村、鄉直有關單位確保通迅暢通,保證一旦發生礦山一般事故災難能夠隨時取得聯系。鄉安全生產辦公室設立24小時報警電話,電話號碼為3950153。應急響應期間,各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事故發生地無線電通信線路中斷,電信管理部門要及時協調有關單位組織搶修恢復,同時盡快建立無線電應急通信網,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暢,努力保障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礦山企業和各村根據本企業、本地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特點,建立和依托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
2.應急隊伍保障
各礦山企業要建立礦山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建立長期依托關系。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骨干隊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練,鄉安全生產辦公室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促使其保持戰斗力,常備不懈。
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礦山一般事故災難后,事故發生地各村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醫療衛生保障
各村及衛生院應當加強急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礦山醫療救治藥物、器材,開展人員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礦山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物資保障
各村、鄉直各單位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礦山事故應急物資和裝備。
6.治安保障
發生礦山一般事故災難后,事故發生地村、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重點轄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7.經費保障
礦山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應急救援經費首先由發生事故單位承擔,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有關專業救援隊伍和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提供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與保障。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
各村、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礦山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礦山事故預防、避免、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
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和專兼職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礦山救護隊加強日常戰備訓練,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3.演習
礦山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各村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于演習結束后向鄉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五)監督檢查
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對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鄉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溝通與協作
鄉政府鄉直有關單位應加強與周邊鄉(鎮)應急機構的密切聯系,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四)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鄉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