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水上交通事故,及時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1987]46號文發布、1997年12月3日修止)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則:(一)市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二)各司其責、協同作戰;(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五)自救援與援救相結合;(六)安全救助、嚴防發生第二次事故。
三、工作任務
水上交通發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主要任務:(一)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指導防護和撤離危險區,維護救援現場秩序;(二)組織海事救助,控制事態擴大,對事故進行檢驗檢測;(三)轉移遇險船舶的物資設備;(四)聯系海上遇險救助專線(12395),協調電信、安監等部門救援工作;(五)查明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六)調查事故原因。
四、我市水上交通運輸類型及從業情況
(一)類型:內河渡船、貨船、旅游船。(二)從業情況:截止2005年八月底,全市共有水上運輸企業4家,其中旅游企業兩家,游船11艘;渡口兩家,渡船3艘。
第二章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全市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統一領導,指揮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市長擔任總指揮,分管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指揮中心成員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安監局、海上邊防大隊、國土環境資源局、公安消防大隊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二)負責啟動本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險救援;(三)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
指揮中心下設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聯系電話:62229580),交通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一)編制和修訂本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監督檢查各水上運輸企業從業單位制定、執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情況,指導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摸擬演練;(三)接警后負責通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四)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情況,將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五)及時向省交通廳、省海事局報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六)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七)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做好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一)市交通局:1、負責聯系、協調海事部門,盡快、準確爭取海上救助進入事故發生渡口碼頭或旅游海上航區;2、調度搶險運輸單位和和運輸車輛,組織運送事故現場搶險人員。(二)公安、邊防局:1、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人員的撤離與疏散;2、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社會治安以及道路交通管制。(三)安監局:1、負責遇險船舶安全設備的檢查;2、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安全的調查工作。(四)衛生局:負責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和遇險船舶、碼頭、消毒檢測工作。(五)國土環境資源局:1、負責監測、確定事故海域航區或渡口碼頭污染物;2、分析環境海水污染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向指揮中心報告環境污染的監測情況。(七)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組織參加傷亡人員搜救和事故現場的清消工作。
第三章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一、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二)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告市政府和市交通局。(三)事故報告內容:1、安全事故的時間、位置、船名、船港藉、呼號、起訖港;2、當時的海況、船舶裝載情況、損害情況、人員傷亡、救助要求等。
二、110報警后接到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以及指揮中心辦公室。
三、指揮中心接警后,負責通知各成員單位的領導奔赴事故單位現場,建立現場指揮部,積極組織現場施救,同時報告省交通廳、省海事局、省安監局。
四、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市公安、消防、交警應迅速趕到現場,實施現場偵察,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第四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一、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采取有效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二、指揮中心采取必要措施施救,當事故無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海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指揮中心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下設5個專業組:1、現場搶險組:由市政府牽頭,成員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監局、消防大隊、邊防武警中隊、衛生局等組成。主要職責:迅速查明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判斷事故后果和可能發展趨勢,制定搶險救援處置方案并報現場指揮部審定后組織實施;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負責現場安全處置和協調海事部門展開海上搜救工作。2、警戒疏散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公安交警、邊防武警配合,主要職責:負責事故危及區域的人員撤離、疏散,維護現場秩序、交通管制與社會治安事項。3、技術保障組:由市交通局牽頭,市安監局、國土環境資源局、公安消防大隊組成,主要職責:提出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技術指導,提供應急救援有關技術保障服務。4、醫療救護組:由衛生局牽頭,市防疫站、120急救中心、縣醫院配合。主要職責:根據傷害的程度制定實施搶救方案,必要時在現場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迅速組織現場搶救,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分類處理后應迅速護送重傷人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5、善后工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總工會、人事勞動保障局、交通局、公安局和事故單位等部門參加,其主要職責:負責核實傷亡人員數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況,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負責受災人員的安置,遇難人員及家屬的安撫、賠償等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和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二、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應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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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