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為蘆溪縣建設局處理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蘆溪縣轄區內的建筑施工現場突然發生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其類別包括:
(一) 深基坑坍塌;
(二) 整體模板支撐體系的坍塌;
(三) 多、高層建筑外腳手架倒塌;
(四) 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倒塌;
(五) 建筑物重大質量事故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
(六)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本預案所稱重大安全事故界定標準為:造成一次性死亡三人及以上
或重傷二十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制度,建立明確的責任制,以保證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運行。
第二章 應急救援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第五條 蘆溪縣建設局成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由縣建設局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包括:縣建設局安監站站長、建管股股長、城建股股長、招標辦主任、質監站站長。負責對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指揮。
第六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一) 根據重大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重大安全事故,控制事故的進一步
惡化和擴大;
(三)統一布置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
救援,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四) 協助事故單位和縣人民政府做好對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及對
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五) 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建筑工程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辦公室主任由縣建設局分管建筑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建設局安監站站長擔任,成員包括:建管股、城建股、招標辦、質監站等股室負責人以及縣城管大隊分管建設監察的副大隊長。
第八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密切監視全縣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制定重大危險源的防范和監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隱患的限期整改。
(二)事故發生后,及時與事故單位和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保持聯系,將情況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匯報,產將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精神傳達給有關單位。
(三)及時辦理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交辦的各種事項。
第九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在事故現場成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縣建設局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縣建設局建管股股長擔任,成員包括縣城管大隊分管建設監察的副大隊長、縣安監站副站長、事故發生現場施工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
第十條 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應急處理會議;
(三)核實事故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領導匯報搶險救援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四)當事故有危及周邊社區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
(五)協助公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制止各種破壞活動。
(六)負責接待新聞媒體的采訪,對新聞報道進行指導、把關,確保事故新聞的可信度和真實性。
第十一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有權向有關單位緊急征調人員、物資、施工機械、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章 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本企業的重大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以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產。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應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報縣建設局備案。并根據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十四條 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應當加強對施工企業進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五條 各施工企業應定期進行本企業內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六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進一步蔓延和擴大;
(二)立即與急救中心和鄰近醫院聯系,以盡快將傷員送至醫院搶救,在急救車到來之關,應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
(三)立即以電話的方式向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報告;
(四)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五)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六)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應將事故概況以快報表形式報送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類別;
2、發生事故的工程名稱、施工企業名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入簡要經過;
4、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條 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單位報送的快報表后,應立即向縣政府、市建設局報行,并將快報表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應急處理中心接到事故快報表后,應當立即派人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搶險,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同時組織力量對事故單位所報快報表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汝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現場的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一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施工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搶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事故單位要主負責人和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第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指定的崗位,全力以赴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
第二十二條 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成立后,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各自的職責要求開展工作。
根據事故現場的需要,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可請求武警部隊,消防部門協助搶險救援。
第二十三條 在應急救援搶險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人員、物資、施工機械、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設施、或占用場地的,各有關部門、施工企業和個人京應予以全力支持、配合,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應急救援搶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二) 應急救援搶險過程中不服從指揮的;
(三) 妨礙救援搶險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
縣建設局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責任人員崗位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由公安部門或縣建設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預案所稱施工單位是指蘆溪縣轄區內的三級以上建筑施工企業和進入蘆溪縣承攬建設工程的三級以上外地企業。
第三十條 本預案由蘆溪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