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整合海上應急力量資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應急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提高城市整體防護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保障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中國海上船舶污染應急計劃》、《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編制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搜救中心)和各成員單位在責任區域內開展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在上海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總體框架下,依托城市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發揮搜救中心的專業職能,貫徹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防救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的原則。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
鑒于海上應急處置行動具有專業性、特殊性,發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時,由搜救中心作為海上應急響應的指揮平臺,負責海上應急處置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陸上相關行動,由市應急聯動中心負責組織協同。
2.3工作機構
2.3.1搜救中心
搜救中心作為市政府領導下的市級議事協調機構,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業務上受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2.3.2應急處置指揮部
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等級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依據《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設立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海上應急處置行動。根據現場處置的需要,可建立現場指揮部。應急行動結束,應急處置指揮部報請上級指揮機構或有關領導批準后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3搜救中心辦公室
搜救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其日常工作并承辦應急處置相關組織指揮、協調保障等具體工作事項。辦公室設在上海海事局。
2.3.4搜救中心值班室
搜救中心值班室設在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揮中心,由搜救中心辦公室管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4專家機構
搜救中心專家庫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撈、清污、環保、海洋、公安、消防、外事、氣象、醫療、民航、安全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并與其他相關的專家機構建立聯系,負責提供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3海上搜救應急處置
3.1現場指揮
本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由搜救中心組織或指定,現場指揮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擔現場組織、協調、指揮工作。
3.2預警預防機制
3.2.1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信息。
3.2.2預警級別確定
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
3.2.3預警信息發布
搜救中心根據上海中心氣象臺、東海海洋預報中心等有關方面發布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及時通知各成員單位嚴密掌握并做好應急準備。上海海事局負責向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和船舶發布相關內容的航行警告。
3.2.4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
(2)搜救中心應根據風險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搜救準備。
3.2.5預警支持系統
(1)固定、移動電話網絡(海上救助專用電話號碼“12395”);
(2)衛星通信系統;
(3)甚高頻(VHF)、中高頻(MF、HF)等船用通信系統;
(4)自動識別系統(AIS)、交通管制系統(VTS)、電視監控系統(CCTV)等系統;
(5)航空部門專用的空域通信頻道。
3.3險情分級和信息報送
3.3.1事件分級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四級。
(1)特大事件(Ⅰ級)
①死亡失蹤30人及以上的海上突發事件;
②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③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④載員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⑤10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⑥危及50人及以上人員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⑦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突發事件;
⑧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2)重大事件(Ⅱ級)
①死亡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②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③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
④3000噸及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⑤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⑥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較大事件(Ⅲ級)
①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②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③500總噸及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④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⑤危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⑥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險情。
(4)一般事件(Ⅳ級)
①死亡失蹤3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②危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③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④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發事件。
3.3.2信息報送程序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報告,經核實確定事件級別后,應按照規定報送程序處置。
搜救中心需在2小時內將《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發送給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并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為報告和應急處置重大事項”,以及“口頭一小時、書面兩小時”的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送。
搜救中心應根據險情或搜救情況的發展或負責人的指令,做好搜救信息續報工作。
3.4應急響應和處置
3.4.1遇險信息的核實與分析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警信息后,應立即對遇險對象的性質、位置、人數、遇險水域的氣象、海況及搜救要求等遇險信息進行核實,并按照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登記。
搜救中心對遇險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置,選擇合適的海圖根據報警船舶或航空器的位置進行標繪,并采取相關措施。
3.4.2險情評估
搜救中心值班室和工作人員應根據所掌握的信息立即對險情進行初始評估。
3.4.3先期處置
按照《國家海上搜救預案》的規定,本搜救責任區內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中心應首先進行響應,實施先期處置。如果搜救中心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態擴大,及時請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實施應急響應。
3.4.4應急處置
搜救中心應根據險情評估結果立即采取以下搜救措施:
(1)通知交通部東海救助局、第一救助飛行隊等專業搜救力量實施搜救行動;
(2)根據AIS、VTS等船舶管理系統以及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所提供的船舶動態數據,掌握遇險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水域附近的船舶動態情況,并及時將上述遇險信息告訴船方,要求他們協助開展搜救行動并與搜救中心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現場搜救進展情況;
(3)根據需要通知農業部東海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駐滬部隊等單位,組織力量參與搜救行動;
(4)根據現場搜救力量的具體情況確定搜救現場指揮;
(5)搜救行動開始以后,搜救中心未明確現場指揮時,第一到達現場的搜救船舶或飛機應自動承擔現場指揮的職責,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與協同;
(6)參與搜救行動的搜尋民用航空器應定時向當地空管部門通報飛行高度和位置并接受空管部門的協調指揮;
(7)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協調相關醫療急救等機構派出適任的專業人員及設備前往現場或指定地點,并做好接受和醫療傷員等應急準備工作;
(8)搜救中心對搜救行動保持全程跟蹤,隨時掌握現場搜救進展情況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9)上海海事局依照搜救中心指令,負責對搜救區域實施臨時水域交通管制并發布航行警告。
3.4.5現場指揮行動
(1)執行搜救中心的各項搜救指令;
(2)統一協調、指揮現場所有搜救力量開展搜救及保障行動;
(3)嚴密掌握并及時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搜救進展情況;
(4)及時提出有利于或中止應急行動的建議,并按照搜救中心指令組織實施;
(5)落實專人準確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
3.4.6應急搜救行動的終止
(1)如果搜救行動的目的確認得以完成,現場指揮立即報搜救中心,由搜救中心下達搜救終止指令;
(2)如果確認無法繼續進行搜救行動時,現場指揮根據現場情況報請搜救中心下達搜救中止或撤收指令;
(3)搜救中心在搜救行動終止后,應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使事故現場恢復正常秩序。
3.4.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1)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專業搜救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為參加搜救行動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包括救生衣、防火衣、防毒面罩、呼吸器、照明燈、救生器材、應急藥品等,確保參加搜救工作人員的安全。
(2)搜救中心負責為其他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非專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指導、咨詢和協助,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3.5后期處置
3.5.1搜救行動后續處置
(1)對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由市應急聯動中心協調市衛生局負責落實;
(2)對其他獲救人員的安置,由市民政局負責。其中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的安置,由市政府臺辦或市政府外辦負責;
(3)遇難死亡人員由市民政局負責接受和處置。其中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的處置,由市政府臺辦或市政府外辦負責。對死因持有疑義的,由市公安局負責處置;
(4)需對民用航空器殘骸進行打撈的,搜救中心按照相關程序負責組織專業打撈隊伍實施打撈作業。
3.5.2效果和經驗總結
根據《國家海上搜救預案》的規定,搜救中心負責重大及以下險情搜救行動效果調查,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報送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審核。
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專家對Ⅱ—Ⅳ等級海上應急行動進行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并形成重大應急工作的總結,按規定程序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4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4.1現場指揮部
根據處置現場需要和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必要時由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派人員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含海上)應急行動的指揮。應急行動結束,現場指揮部經上級指揮機構或有關領導批準后解散。
4.2預警和報告
4.2.1預警級別
按照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即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2.2信息收集與預警
(1)搜救中心辦公室及值班部位應注意收集在上海及周邊海上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并通過清除污染應急專家或溢油擴散模擬軟件進行分析、處理,及時按應急響應相應等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發出預警信息。
(2)加強特殊動態信息的掌握和監測,對可能形成嚴重、復雜態勢的船舶污染事故,可視情報請相關領導批準,提前發布預警信息或提高預警等級。
(3)搜救中心辦公室及值班部位發出的預警報告,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揮機構或值班部位。
(4)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根據預案做好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行動的準備工作。
4.2.3事故報告
4.2.3.1單位、部門和個人的報告
(1)任何船舶、碼頭、設施使用管理單位以及其他部門和個人,發現船舶污染事故或掌握海上污染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向搜救中心或市應急聯動中心報告。
(2)單位、部門和個人可通過以下途徑,報告船舶污染事故和相關信息:市應急聯動中心報警電話110;海上搜救報警電話12395;搜救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021-53931419,傳真021-53931420;甚高頻:16頻道;海事衛星電話;海岸電臺等。
4.2.3.2事故船舶、設施的報告
(1)國際航行船舶和設施依據MARPOL73/78公約附則I第26條和附則Ⅱ第16條的規定實施報告程序。
(2)國內航行船舶和設施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污染物品名,數量,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海況,事故經過情況,已采取的搶救和清除措施,事故原因和損害等。
4.2.3.3搜救中心值班室的報告
(1)搜救中心值班室在接到最初污染事故報告后,應要求報告人對污染現場進行補充報告,并盡可能通過各種有效手段收集、核實相關信息。
(2)搜救中心值班室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和動態,按照程序逐級報告報告,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4.2.3.4現場指揮報告
負有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職責的現場指揮就位后,應立即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的詳細情況,并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向搜救中心報告。
4.2.4污染事故評估
(1)搜救中心應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對污染事故進行初始評估。
(2)相關應急指揮和決策機構,根據初始評估研究確定相關要素。
(3)對較大以上等級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每日均需要根據應急行動進展情況對應急行動效果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保障應急行動高效進行。
(4)各種評估的內容要素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重大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3應急響應
4.3.1響應等級劃分
(1)響應等級劃分以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與威脅程度作為優先考慮原則。
(2)上海海上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其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
(3)一般、較大等級為基本響應,原則上由搜救中心組織實施應急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等級為擴大響應,需要報請市政府確定,并組織市級應急資源實施緊急處置。
4.3.2響應等級確定程序
船舶、海上設施發生的污染事故由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綜合分析,按程序確定應急等級。
4.3.3應急響應的啟動
(1)一般應急響應(Ⅳ級)
由搜救中心辦公室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2)較大應急響應(Ⅲ級)
由搜救中心辦公室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應急處置,除一般應急的范圍外,還包括:確定應急行動的指揮人員;視情啟動相關專業組;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啟動相關應急處置規程等。
(3)重大應急響應(Ⅱ級)
由搜救中心報請市政府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緊急處置,除較大應急的范圍外,還包括:組成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相關專業組;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啟動相關應急處置規程等。
(4)特別重大應急響應(Ⅰ級)
由搜救中心報請市委、市政府決定、發布和組織實施緊急處置,除重大應急的范圍外,還包括: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擔任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總指揮,負責應急行動的決策指揮。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負責指揮。視情啟動供水、環境污染、職業中毒、供電、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預案;必要時由搜救中心請示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啟動《中國海上船舶污染應急計劃》。
4.3.4基本響應及應急處置行動
(1)一般應急行動(Ⅳ級)
由搜救中心值班室、現場指揮、清污單位及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采取行動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2)較大應急行動(Ⅲ級)
除一般應急響應行動措施外,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應急專家組、文秘宣傳組及后勤保障工作組還應采取相關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應采取的行動措施:
4.3.5擴大響應及緊急處置行動
(1)重大應急行動(Ⅱ級)
除較大應急響應行動措施外,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搜救中心有關成員單位、法律咨詢組、醫療救護組及財務資金組等相關應急組織和人員還應采取相關行動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2)特別重大應急行動(Ⅰ級)
除重大應急響應行動措施外,相關應急組織和人員還應采取其他行動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4.3.6應急響應的結束
(1)一般應急響應。由現場指揮根據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報搜救中心辦公室同意后宣布應急行動結束。
(2)較大應急響應。由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應急反應的進展情況,宣布應急行動結束。
(3)重大應急響應。由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根據應急反應的進展情況,宣布應急行動結束。
(4)特別重大應急響應。由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根據應急反應的進展情況,需要時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應急行動結束。
4.3.7總結與評估
4.3.7.1一般應急響應
應急行動結束后,現場指揮召集參加應急行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總結和評估。
4.3.7.2較大應急響應及以上級別
應急行動結束后,搜救中心辦公室組織召集參與應急行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總結評估。
重大以上級別應急響應,各參與總結評估的單位、部門應將總結評估情況書面報搜救中心辦公室,由搜救中心辦公室匯總后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5信息發布
5.1新聞發言人
經授權的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新聞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
5.2新聞信息發布的組織實施
一般、較大等級事件的新聞信息由搜救中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和需要向媒體發布相關信息,提請各方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以維護公眾利益。
重大、特大事件的新聞信息,按照《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應急處置指揮部和現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擬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公告,按照程序發布。
5.3動態信息報告
參與重大、特別重大等級應急響應行動的各單位、部門每隔4小時向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和動態信息,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搜救中心應配備能保證海上搜救或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通信暢通的設備,并以各種方式保證搜救中心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通信暢通。
現場各單位之間應通過各種有效手段保持通信聯絡。
6.2應急力量保障
6.2.1應急力量數據庫
搜救中心建立詳細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力量數據庫并保持聯絡暢通,被列入數據庫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力量,如有變化應及時報告搜救中心。
6.2.2應急隊伍和物資
目前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隊伍由專業和非專業隊伍組成,鼓勵通過各種投資渠道,建立社會化清污隊伍。
搜救行動所需物資由搜救中心依托市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6.3資金保障
搜救中心制定年度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報請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發生不可預見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費用,依照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4醫療和治安保障
市應急聯動中心是海上應急搜救行動的醫療、治安先期處置協調指揮部門。
市衛生局組織醫院或醫療急救中心做好傷病員的接收和醫療工作,提供現場救護。市公安局負責維護污染事故附近陸上區域治安。
7監督管理
7.1培訓
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的技能和水平。
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被指定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7.2演練
搜救中心應定期舉行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演練,以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海上突發事件能力。
7.3評估
本專項預案啟動或演習結束后,應及時組織評估。本專項預案每兩年或啟動特別重大應急響應后,由搜救中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預案進行評審。
7.4獎懲
7.4.1獎勵
(1)參加海上應急行動中犧牲的軍人或其他人員,分別由軍隊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批準為革命烈士。
(2)軍人或其他人員參加海上應急行動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對海上應急行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中心報交通部或市政府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4)對按照搜救中心指令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船舶,搜救中心可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償或表揚。
7.4.2懲罰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搜救中心組織、協調、指揮的,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搜救中心將通過一定的方式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海事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預案管理
7.5.1預案制定
本專項預案由搜救中心負責編制和解釋,報市政府審定,并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7.5.2預案修改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專項預案應進行修訂:
(1)相關單位職能及通信聯絡發生重大變更,或在施行中發現重大問題和缺陷;
(2)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政策、法規、國際公約作出調整或修改;
(3)本預案施行兩年或啟動特別重大應急響應之后;
(4)專家評估提出修改建議等。
7.5.3預案實施
本專項預案由搜救中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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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