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切實提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甬政發〔2005〕116號)、《寧波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甬政發〔2005〕40號)、《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甬政辦發〔2007〕160號)、《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0〕1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鄞州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車輛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車輛碰撞傾覆等事故的應急處置。
1.4 事故分級
1.4.1 一般事故(IV級)
(1)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因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爆炸,需緊急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下的事故;
(3)危險化學品泄漏難以堵住,需要倒罐過駁作業,或危險化學品槽罐車傾覆,需要調用吊車吊裝作業的事故。
1.4.2 較大事故(III級)
(1)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因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爆炸,需緊急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1.4.3 重大事故(II級)
(1)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因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爆炸,需緊急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1.4.4 特別重大事故(I級)
(1)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因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爆炸,需緊急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事故。
二、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部
2.1.1 應急指揮部組成
建立鄞州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作為全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機構。
總指揮: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區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政府應急辦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長、區安監局分管副局長、事發地分管副鎮(鄉)長、街道副主任擔任。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監察局(區紀委)、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質監分局、區農林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城管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寧波鄞奉海事處、事發地鎮鄉(街道)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2.1.2 區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區級應急響應;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下達命令并進行督察和指導;
(3)向區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2.1.3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區政府辦公室: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向國務院、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傳達落實區委、區政府領導的指示和批示,承辦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2)區委宣傳部:負責事故新聞發布和新聞報道;及時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和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區公安分局:負責事故信息上傳下達和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承辦相關綜合協調工作;統一調動全區警力開展現場處置與救援;組織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4)區安監局:指導和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5)區監察局: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
(6)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7)區環保局:負責測定事故污染區域、污染程度,提供相關環保技術支持,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環境污染善后處置;負責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8)區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送救援物資;負責調用危險化學品倒罐車輛;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9)區質監分局:負責提出事故中涉及壓力容器特種設置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0)區民政局: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工作。
(11)區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保障。
(12)區城管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周邊相關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所管轄河流、湖泊等水域的污染清除;負責自來水的停水和供水調度。
(13)區水利局:負責所管轄水庫等區域的污染清除、水資源調度及相關案件調處。
(14)區農林局:負責涉及漁業養殖的案件調處。
(15)寧波鄞奉海事處:負責所管轄水域的污染清除及相關案件調處。
(16)區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提供相關氣象參數和應急處置對策。
(17)事發地鎮鄉(街道):協助區應急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等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區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協調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區公安分局,由區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區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
事故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4 專家組
建立專家組,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三、事故預防
3.1 安全風險評估
區公安交警部門應將劇毒氣體(氯氣、氟化氫等)運輸通行的主干道及時向當地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通報。當地鎮鄉(街道)應對主干道沿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制訂重點區域的公眾應急疏散預案。
3.2 應急求援網絡
當地鎮鄉(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與社會相關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網絡,完善通訊聯系方式,實現應急物資裝備的快速調用。
四、應急啟動
4.1 應急啟動主體
根據事故等級和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確定應急響應的啟動主體。
(1)發生一般事故(IV級),由事發地鎮鄉(街道)啟動應急響應,并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區級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應急援助;若事態超出事發地鎮鄉(街道)應急處置能力的,或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由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并統一指揮協調事發地鎮鄉(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2)發生較大事故(III級),若事態處于區政府可控制范圍由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并將情況及時報市政府應急辦;若事態超出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請求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3)發生重大事故(II級)、特別重大事故(I級),由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并同時報請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上級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時,事發地下級政府必須啟動應急響應。
4.2 應急啟動程序
(1)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交警122、消防119)接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報警后,立即調度事發地鎮鄉(街道)公安消防、派出所、交警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2)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和事發地鎮鄉(街道)要及時收集事故處置的動態信息,若區公安消防、派出所、交警部門尚不足以有效處置事故,應視情立即通知區安監、衛生、環保、交通、質監、城管、水利、農林等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
(3)若事故的嚴重程度已達到一般事故(IV級),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向鎮鄉(街道)分管領導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由鎮鄉(街道)分管領導決定啟動鎮鄉(街道)級應急響應。同時,鎮鄉(街道)和公安部門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必要時啟動區級應急響應。區政府總值班室密切關注事故動態信息,將重要情況報告區政府領導、區政府應急辦負責人,必要時由區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
(4)若事故的嚴重程度已達到較大事故(III級),事發地鎮鄉(街道)和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分管副區長提出啟動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啟動區級應急響應;情況嚴重由區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由上級政府決定啟動高級別應急響應。
區級應急響應一旦啟動,由區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通知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迅速調派有關人員、物資裝備趕赴事故現場。
(5)若事故的嚴重程度已達到重大事故(II級)、特別重大事故(I級),立即啟動區級應急響應,并由區政府逐級向上級政府和應急辦報告,由上級政府決定啟動高級別應急響應。
五、現場處置
5.1 現場指揮
啟動區級應急響應時,現場指揮長由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長到達現場之前,由事故現場的區公安分局負責人或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履行現場指揮職責。
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處置與救援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5.2 社會資源調用
(1)吊車。需要吊車及拖曳車輛的,由區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向應急救援網絡單位調用。
(2)倒罐車輛。需要倒罐過駁車輛及設備的,事故車輛業主單位應自行及時調派。事故車輛業主單位無法調派的,由區交通、安監、公安部門負責向應急求援網絡單位調用。
(3)專家。需要危險化學品方面專家和承壓罐車方面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的,分別由區安監、質監部門負責落實。
(4)勞務人員。需要勞務人員參與應急處置的,由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落實。
5.3 堵漏和倒罐過駁作業
(1)實施主體。危險化學品堵漏和倒罐過駁作業等現場處置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事故車輛業主單位及其他應急處置單位實施。若需調用特種的設備工具,由區公安消防部門或區質監部門負責落實。
(2)安全防護。危險化學品倒罐過駁作業,必須在區公安消防部門現場監護、承壓槽車專業人員指導下,由倒罐作業人員穿戴好防護用具后進行。
5.4 環境污染處置
若危險化學品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區環保等部門協助當地政府按《鄞州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鄞政辦發〔2007〕24號)等相關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1)區環保部門負責環境監測和監察,協調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資源參與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案件調處工作。
(2)若事故發生在臨海、臨江(河、湖、水庫)道路,危險化學品泄漏造成海洋、江(河、湖、水庫)環境污染的,根據實際情況,海事、城管、水利等部門做好所管轄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案件調處工作;區農林局做好涉及漁業養殖的案件調處工作。
(3)若事故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由區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的調度,由城管部門負責自來水的停車或供水調度。
5.5 醫療救護
(1)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衛生部門負責協調醫療救治工作。
(2)在進行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等化學品倒罐作業時,衛生部門應安排120救護車就近待命。
5.6 應急疏散
區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和事故區域警戒。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公眾應急疏散。
5.7 后勤保障
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做好應急處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5.8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實施。
六、善后處置
6.1 環境恢復
區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污染情況跟蹤監測,指導災后環境恢復工作。
6.2 賠償補償
事故應急處置的物資設備損耗和勞務支出等費用,經調用部門審核后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和補償。或先由區政府和事發地鎮鄉(街道)按管理責任墊付相關應急處置經費,然后向事故責任單位追討;事故責任單位不支付經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6.3 總結評估
事故應急處置結束15日內,事發地鎮鄉(街道)應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將書面材料報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應急辦)、區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七、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制訂和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鎮鄉(街道)和派出所、交警、安監、消防等職能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做好救援隊伍建設和物資裝備配置等各項應急保障工作。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