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地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交通部門職能分工和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⑵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⑶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⑷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⑸《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⑹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1.2.2 相關的應急預案
⑴交通運輸部《交通建設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
⑵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⑶《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⑷《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境內列入國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⑴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傷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傷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款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下同)。
1.4 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應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⑵政府領導,各司其責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實行“分級響應、屬地管理”工作責任制,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組織、參與事故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發揮行業指導和協調作用,防止出現事故“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從業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⑶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以預防為主,針對各種安全風險制定安全應對措施,做好應對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平時加強培訓和演練,采用科學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測、預防水平。
⑷快速反應,協調應對
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應快速反應,運轉高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與當地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社會公眾在應急處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5 工作機制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交通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地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對各縣(市、區)交通局建立和完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市、區)交通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轄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明確相關職責和工作程序,并負責應急預案批準后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當地交通局應急預案的原則和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置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演練,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 應急管理職責
2.1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職責
2.1.1市交通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本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啟動市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事故應急救援,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組織處理善后工作,委派人員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研究落實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為加強對專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交通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分管建設工程安全的局領導
副組長:局運安處處長、市質監站站長
成員:市質監站分管安全副站長,以及市公管處、市港航處、局建管處、市交通工會、駐局監察室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日常工作由局運安處牽頭負責。
2.1.2縣(市、區)交通局
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本轄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企業建立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并落實相應的專項經費及人員、物資及裝備,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趕赴現場,會同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指揮、協調本轄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向同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質監站報告事故情況,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2.1.3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市質監站應設立事故接警電話,負責受理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警聯絡,并將報警信息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
市交通局的聯絡電話:2615129(局運安處),2615119(傳真),2615168(值班室),2615110(值班室傳真);市質監站的聯絡電話:2174830(安全監督科),2273875(辦公室),2170469(傳真),2362929(節假日和值班室)。
2.2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急管理職責
2.2.1建設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預案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見附件一),審查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建立本項目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編制本項目年度應急工作資金預算,具備在情況緊急時能及時調用的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及時撥付,督促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使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聯絡氣象、水利、地質等相關部門,為施工單位提供預測信息,對施工、監理單位的應急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組織、協調、落實各參建單位用于應急搶險救援的物資、設備、人員,配合交通、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按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2.2.2施工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單位制定的本項目應急預案,認真分析施工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充分考慮各類自然災害影響,因地制宜制定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的本合同段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預案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見附件1),結合工程特點建立本合同段應急救援組織和救援小分隊,編制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局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編制本合同段年度應急工作資金預算,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使用到位,對本合同段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對施工過程中重大生產安全技術問題組織專家進行專項研究,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必要時可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幫助,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第一時間組織開展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需緊急救援時,同時向當地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報告,及時編寫具體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方案,認真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2.2.3監理單位
根據建設單位制定的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本單位在該項目的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的責任人,明確相應的工作程序、內容,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配合建設單位審查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搶險救援方案,監督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重點巡查,必要時應到現場督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責令改正,嚴格進行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月度計量支付管理,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3 應急準備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應急管理要突出預防預測。各級交通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開展預測信息接收,及時轉發給各建設單位,并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建設單位應通過對工程施工作業環境風險分析,做出相應判斷,向施工、監理單位發布預測信息,督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3.1 預測預警
預測預警是對自然災害(臺汛、風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惡劣氣象以及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災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信息進行風險分析,推測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發布預警信息。
自然災害預測預警由當地人民政府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和發布,各級交通局在接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及時轉發給各建設單位,并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建設單位在接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及時發布給各施工、監理單位,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其它預測預警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根據工程危險源分析和重大危險性工程施工方案論證情況作出相應預測并提出預警建議。
3.2 事故預防
各級交通局根據得到的自然災害預測預警信息,及時向本地區的建設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監理單位根據預警信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預防。施工單位應結合工程特點,調整施工計劃,提前進行必要的人員培訓和預案演練,增設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在恢復施工前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監理工程師應給予相應的指導和監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單位要結合施工條件,認真分析工程特點,必須摸清重大危險源的確切狀況,并加以跟蹤、監測、監控和預警,變事故處理為事故預防,隨時發現隱患,隨時排除,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掌握企業安全監控的主動權,實現保障安全的目的。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4.1.1報告原則
事故發生現場有關單位負責人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1.2報告程序
發生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于30分鐘內向建設單位快報(需緊急救援時,同時向當地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快報);1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于30分鐘內按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交通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快報(見附件2);1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報告;6小時內將事故詳情進行補報或續報;事故初步原因必須在12小時內進行續報;情況緊急或有新的情況發生,應隨時將事故詳情進行補報或續報。
縣(市、區)交通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市質監站;市質監站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30分鐘內向廳質監局、市交通局報告;2小時內按照事故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將所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報告;6小時內將事故詳情進行補報或續報;事故初步原因必須在12小時內進行續報;情況緊急或有新的情況發生,應隨時將事故詳情進行補報或續報。
市交通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上報市人民政府安委會、省交通運輸廳。
4.1.3報告內容
⑴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預估的直接經濟損失;
⑵事故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及發證機構,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的姓名及崗位證書情況,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⑶項目基本概況;
⑷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⑸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與處理的有關事宜;
⑹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4.2 應急處置
4.2.1處置原則
各級交通局應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發生一次死亡(失蹤)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市交通局派出局安辦或市質監站安全管理人員趕赴現場;發生一次死亡(失蹤)3~9人、或一次重傷10~19人、或涉險10~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市交通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市質監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現場督導組趕赴現場。
4.2.2現場處理
⑴市局派出現場督導組的主要任務是:趕赴現場實地指導督辦,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參與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交通運輸廳有關領導報告。
⑵縣(市、區)交通局的主要任務是: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按照政府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會同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續報有關情況。
⑶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項目或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和事故調查。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4.3 信息發布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負責組織處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布。
5 應急終止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調查評估完成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啟動單位決定應急終止,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公眾。
5.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⑴險情排除;
⑵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處置、危險隱患排除等)已結束;
⑶被困人員安全離開突發事故危險區并得到良好安置。
5.2 應急終止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后,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負有該項目行業監管職責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做出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或險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6 應急保障
6.1 組織保障
⑴各級交通局應當定期研究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組織及應急救援隊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⑵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項目職責范圍內所屬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應急預案編制、演練、設施設備、物資管理等進行有效監管。
⑶施工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器材、設備等應派專人進行維護,確保完好無損。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成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和分工,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救援器材、設備。
⑷監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督查施工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確保應急專項經費、設施設備、物資管理落實到位。
⑸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多部門配合的,各級交通局應在本地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公安、消防、衛生等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2 宣教保障
各級交通局以及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事故預防及有關知識宣傳,對應急預案進行宣傳、講解,增加預防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監理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并審查其安全培訓紀錄。
6.3 人力保障
⑴建立由市、縣(市、區)交通局及從業單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三個層面組成的全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明確各有關單位的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確保應急反應迅速。
⑵成立項目搶險隊伍,主要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現場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⑶成立應急管理隊伍,主要由市交通局、市質監站、縣(市、區)交通局的安全管理人員組成。接受并執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有關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6.4 財力保障
⑴各級交通局每年要安排應急工作專項經費,用于購置、完善、更新應急裝備設施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應急工作的高效開展。
⑵建設、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應急保障計劃,設立應急管理臺帳。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管理的定期審核。
⑶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及其附加險以保證事故發生后得到資金的補償,按規定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及時拔付;施工、監理單位應為本單位員工及勞務合作人員投保相應的社會保險,此項費用應含在投標報價中。
6.5 演練保障
建設、施工單位要根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應急工作演習方案,每年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觸電、溺水、防臺、防汛、高空墜落、坍塌等演習活動,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7 預案管理
7.1 責任追究
實行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更新
各級交通局應根據事故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生產環境、工程規模和自身條件的改變,每年度不斷修訂更新本單位、本項目的應急預案。
7.3 預案解釋與實施
本預案由市交通局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施工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
建設、施工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
1、編制目的
2、危險性分析
2.1工程概況
2.2危險性分析
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應明確救援小分隊的人數。原則上合同價不大于5000萬元的,人數不少于15人;5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萬元,人數增加5人。
4、預警與預防
4.1預測預警
4.2事故預防
5、應急響應
5.1事故報告
5.2應急處置
6、應急物資、設備
應明確應急物資及裝備的種類和數量。
如:救護人員的裝備:頭盔、防護服、防護靴、防護手套、安全帶、呼吸保護器具等;
消防救護器材:救生網、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墊、救生滑桿、緩降器等;
土石方工程設備:挖掘機、鏟車、吊機等;
水上結構物施工:起重船、救生船、救生艇等各類船只、設備等。
7、預案管理
8、預案更新與完善
2.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快報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快報
報告單位:(蓋章) 簽發人: 報告時間:20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事故發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稱?工程分類及等級、建設類型?天氣氣候?事故發生部位?事故類別?工程概況?事故簡要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原因初步分析?預估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人員傷亡情況死亡人員數量(人)死亡人員類型重傷人員數量(人)重傷人員類型涉險人員數量(人)涉險人員類型??????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測單位?設計單位?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20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寫說明
1、事故發生時間:24小時制,填寫至分鐘。
2、事故發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稱:填寫發生事故的具體項目名稱(包括路線或港區名稱,標段號或項目名,為結構物或場所時需填寫具體名稱及樁號)及其具體地點,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鎮)、鄉(鎮、街道)。
3、工程分類及等級、建設類型:⑴工程分類:包括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公路工程中包括路基基層、路面、橋梁、隧道、服務區工程、交通設施、綠化工程、三大系統工程、臨時工程、公路工程附屬設施(搭建辦公生活區、搭建攪拌場、搭建預制場、搭建料場)和其它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通航建筑和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航電樞紐、臨時工程、水運工程附屬設施(搭建辦公生活區、搭建攪拌場、搭建預制場、搭建料場)和其它水運工程;⑵工程等級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04),《海港總平面設計標準》(JTJ 211-99)等標準規范劃分;⑶建設類型: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邊通車(航)邊施工的大中修養護或維修工程。
4、天氣氣候:填寫事故發生當天的天氣情況,如陰、晴、雨、雪、霧、風。
5、事故發生部位:01土石方工程、02基坑、 03橋梁樁基、04吊裝作業、 05梁板臨邊、06洞口、07洞內、08船上作業、09水上作業、10水下作業、11港口碼頭、12模板、13腳手架、14支架及龍門架、15施工機具、16施工車輛、17塔吊、18外用電梯、19現場臨時用電線路、20外電線路、21辦公生活區、22拌和場、23預制場、24料場、25拆除現場、26養護現場、27臨時工程、28其他(須注明)。
6、事故類別: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為:01物體打擊、02車輛傷害、03機械傷害、04起重傷害、05觸電、06淹溺、07灼燙、08火災、0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火藥爆炸、15瓦斯爆炸、16鍋爐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傷害(須注明)。
7、工程概況:工程建設情況,工程現場情況。
8、事故簡要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要求能夠敘述清楚事故發生過程、現場處置情況。
9、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發生主要原因。
10、死亡人員、重傷人員、涉險人員類型:01正式工、02合同工、03臨時工、04非本企業人員;05農民工、06技術人員、07管理人員、08其他。
11、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相關從業資質名稱、證號和發證機構。施工單位還應注明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及發證機關,三類人員證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