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責險有助于企業降低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管理和穩定經營,從而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本文分析了我國安責險的發展現狀和發展困境,從建立統一的標準和監管機制、制定科學的保費定價模型、加強信息共享和透明度、明確保險責任界定標準、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風險減量活動、培養“保險+”安全生產行業相關人才等角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安責險發展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人口、資本、技術和服務匯集至城市,這一趨勢不僅推動了城市經濟蓬勃發展,也推進了現代化建設的進程。然而,這一過程也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帶來了巨大挑戰。生產安全事故的普遍性和高風險性使其成為政府和學術界備受關注的問題,關注重點在于如何有效地進行風險預防和風險管理。
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我國的生產安全事故總量連續二十年下降,從2003年的96.4萬起下降到2022年的2.52萬起,死亡人數從2003年的13.71萬人下降到2022年的2.1萬人(見圖1)。值得注意的是,高危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占比較大。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每10萬名工礦商貿企業就業人員中有1.097人死于生產安全事故;百萬噸煤礦產量中,死亡人數為0.054人。這些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不僅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還給社會經濟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尤為突出的是,100%的特別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和85%的較大事故都發生在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和機械制造等八大高危行業領域。因此,亟需通過引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的市場化創新管理模式,以提高高危行業的生產安全風險管理水平。
數據來源: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監總局統計司)、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等。
安責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2021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責險在強化事前風險預防、推動企業更加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減輕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有助于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狀況。2023年1月,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財產保險業積極開展風險減量服務的意見》,鼓勵保險公司把風險減量服務嵌入企業管理與生產流程中,為企業提供專業的一攬子風險減量服務,構建風險減量服務新模式。然而,安責險在應急管理和保險業風險減量方面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應用。基于此,研究我國安責險的發展現狀、發展困境以及相應對策,不僅有助于優化安責險制度、提升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和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概率,還有助于保護員工和公眾的利益,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 我國安責險發展現狀
(一)安責險政策梳理
安責險是將商業保險與安全生產管理相結合的產物,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來解決企業生產安全風險和城市公共安全風險治理問題的經濟政策工具。近年來,我國安責險相關政策體系不斷健全完善。2006年5月31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確立了安責險制度。同年,在煤炭等采掘業領域,我國首次試點推行安全生產抵押金與保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制度,以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逐步推動高危行業建立安責險制度。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各地政府紛紛細化相關政策,全面推動安責險制度實施。2010年,國家提出在高危行業推動安全生產抵押金制度向安責險轉換。2013年,煙花爆竹行業規定安責險必須實行全國統保,同時各行業逐漸推進安責險制度的實施。2014年,《安全生產法》出臺,鼓勵企業投保安責險,是安責險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2016年,國家提出了健全安責險制度的目標,同時取消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進一步推動安責險發展。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高危行業應強制投保安責險,標志著強制性的安責險試點工作啟動,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向安責險制度轉變。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確規定高危行業必須投保安責險,將安責險作為高危行業領域的強制性保險納入法律。
(二)安責險發展特點在安全監管部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指導下,我國安責險迅速發展,險種不斷更新完善,并在公共安全風險治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國安責險發展呈現以下特點:
1.安責險是一種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政府通過強制要求八大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購買安責險,嚴格規范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可以更好地推動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而降低風險。且安責險不影響工傷保險賠付,能夠與相關商業保險有效銜接。同時,國家鼓勵企業投保安責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安責險產品和保險責任不斷豐富完善。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制造業和建筑業市場,擁有巨大的安責險市場潛力。在各級政府部門鼓勵和支持下,隨著保險科技發展,市場上涌現出多種創新的安責險產品,以滿足特定行業和企業的需求。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產品自主注冊平臺數據統計,截至2023年6月,保險公司研究開發了3374種安責險產品。從2020年8月到2023年6月,保險公司新增了1688種安責險產品。不斷豐富的安責險產品滿足了市場多樣化需求,為企業和社會提供了更全面的風險管理工具。
3.安責險服務從“事后理賠”轉向“事前預防”。2020年4月,《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發布,提出安責險要充分發揮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推動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理,助力我國安全生產社會治理體系建設。與傳統保險事后損失的財務補償功能不同,安責險可以提供以風險減量為目標的事故預防服務,減少事故發生風險
三、我國安責險發展困境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
2018年我國頒布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強制要求八大高危行業投保安責險,但該辦法并未在安責險的產品設計、承保范圍、責任限額等方面制定統一標準。由于保險公司的管理體制不同,有些省級保險公司制定了統一的安責險保險方案;有些省級保險公司則將這一責任委托給了地市分支機構,導致地級市和縣級都存在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的安責險方案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同時,在安責險的監管過程中,涉及多個監管主體,存在行政監管多元化和不同部門職能重疊的問題。各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職能歸屬于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原銀保監會、交通運輸部等監管主體在執行監督管理工作時協調不足,安責險在推行過程中出現了監管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二)保險費率厘定難度大
作為一種經濟杠桿,保險費率不僅具有調節保險市場供需的功能,還會對投保單位和保險機構的投保、承保積極性產生影響,是安責險市場機制的關鍵要素。由于我國的安責險制度相對較晚啟動,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歷史數據積累相對不足,保險機構難以獲取企業以往生產安全事故的詳細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方面數據,這使得保費定價具有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從而影響了安責險市場的發展。以沿海地區企業為例,可能同時涉及海上運輸、堆場管理等多個業務領域,且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保險公司需要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設計合理的保費,保費厘定難度大。
(三)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
安責險的有效運作需要充分的信息共享和公開的透明度。實際操作中,由于企業和保險公司的利益存在沖突,導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形。具體來說,企業可能傾向于隱瞞其內部的安全問題,保險公司則難以獲取準確的安全生產情況和風險管理措施,這使得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難以精確評估風險,增加了損失的不確定性。為了降低風險和維持盈利能力,保險公司可能采取增加自留額等方式來降低風險,這導致企業在購買安責險時可能承受較大的經濟壓力,難以應對高額的保險費用。
(四)保險責任難以明確界定
安責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廣,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多個方面。因此,確定保險責任的標準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復雜性。以煤礦企業事故為例,相關責任范圍涵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場所環境、員工行為質量等多個方面。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難以明確判斷自身的責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導致在遭受安全事故損失時,難以準確確定內部責任分攤的比例,從而加劇了企業內部的信任危機。
(五)企業對安責險的認識不足
保險業未全面展開全國范圍的宣傳推廣工作,導致企業對安責險了解不足。此外,政府部門和保險公司對政策和資源支持方面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未充分關注安責險制度的推廣和發展,并未制定相關的保險政策,使企業難以充分利用安責險的優勢,未能從保險法律法規和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中受益。同時,部分保險公司過度依賴政府來推廣安責險產品,缺乏探索安責險市場的積極性。此外,企業普遍認為,安責險的宣傳和推廣任務主要由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政府機構承擔,宣傳推廣不足。
(六)缺乏專業人才
目前,保險公司面臨的一個挑戰是缺乏具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領域專業知識的人才,從事風險評估、承保和理賠等工作。由于安責險制度較為新穎,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積累尚不足,盡管保險公司擁有技術方面的優勢,但員工缺乏安全生產相關的綜合素養,可能在創新和完善安責險產品方面面臨一定的挑戰。
四、促進我國安責險高質量發展的對策
(一)建立統一的標準和監管機制
政府和相關行業組織應協同制定一致的安責險標準和監管規范,明確產品設計、承保范圍和責任限額等要求,確保市場秩序和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為此,政府可以借鑒機動車輛保險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模式,將安責險劃分為強制險和商業險。首先,應根據地區差異性制定強制安責險實施方案,鼓勵投保單位自主選擇地方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根據服務能力和質量進行投保。其次,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需求自主購買商業安責險,以彌補強制安責險未覆蓋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賠償責任。
(二)制定科學的保費定價模型
相關高危生產行業與保險公司應綜合考慮企業行業屬性、安全管理水平和歷史事故記錄等因素,確保客觀準確的保費定價。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技術對保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有重要的優化和改進作用,是一種依托新技術且更加精細化的風險管理輔助工具。保險公司可利用這些數字技術分析客戶的交易和在線行為,尋找潛在數據模式,從而細化客戶分類,改善精算定價模型,建立科學有效的費率浮動和差異定價機制。同時,鼓勵保險公司與企業建立長期伙伴關系,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保險風險和成本。
(三)加強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應急管理部門、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保險經紀人、投保企業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多個參與方,應建立緊密協調的聯動機制。該機制通過多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加強信息共享,實現各方的互相依存和相互制約,確保透明度,并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互利共贏。同時,建立安責險信息平臺,促進保險公司與企業之間有關保險標的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強保險公司之間有關事故風險等級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最后,通過社會監督方式,確保保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受到監管和約束。
(四)明確保險責任界定標準
政府可通過完善法律的形式,明確保險責任標準與要求,確保責任范圍清晰明了,減少安責險責任界定爭議。保險公司在制定安責險合同時應明確各類責任的保險范圍索賠條件和賠償范圍,遵守如實告知義務,以確保雙方權益。設立專業仲裁機構或專家組織,處理索賠爭議,確保保險責任明確和公平。
(五)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風險減量活動
政府和監管部門應鼓勵保險公司提供風險管理和安全咨詢服務,包括風險評估和培訓,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險公司可采取創新教育方式,如知識競賽、安全案例分析和宣傳視頻制作,提升員工的安全知識水平。這將全面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為企業的安全生產提供支持。同時,服務可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全面管理風險,增強安責險的有效性。
(六)培養“保險+”安全生產行業相關人才
保險機構可聯合高校、相關生產部門、政府部門等,加強安責險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培養從事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專業人才隊伍,以及精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技術的復合型專業人才。通過與學校合作,開展校企聯合培養模式,設計涵蓋保險、安全技術、法律等多領域的課程內容,確保學生系統了解技術風險,具備專業技術服務能力。此外,保險公司應加強員工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法律法規以及事故預防技術知識,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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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為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數字化轉型與高質量就業研究:理論機制、風險評估與政策優化”(編號:2023A1515011837);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3年度青年項目“共同富裕下數字化轉型驅動廣東省農民工收入增長的理論機制與政策優化研究”(編號:GD23YY)1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積極老齡化視角下農村老年人健康不平等消解機制及政策優化研究”(編號:21CSH011);2023年廣東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測度與動力機制研究”(編號:S202311540015)研究成果。
來源:《廣東保險》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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