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承諾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要設立職業病防治機構,定期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研究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對職業衛生有效管控,企業應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包括: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開展職業衛生培訓、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警示說明、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工作、履行告知義務等。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用人單位法人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人。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應指定一名責任人負責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實專職或兼職的人員負責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需要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做到廠部、車間、班組層層有人抓,將具體工作責任落實到人。
一般公司應建立一個安全委員會組織,總管職業健康、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等。按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總經理應是安全主要責任人,以下再設各級部門安委會,負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法規規定企業人數在200人以上就要設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企業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2、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化學品管理制度、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培訓制度、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診治與報告制度、職業衛生經費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生產勞動操作規程等。
3、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通過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可以知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是否超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制)。如果超過國家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加以控制,避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檢測結果應通過公告欄告知勞動者,這樣可以提醒他們注意做好個人勞動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格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操作。
4、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對預防職業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新入廠工人和在崗的工人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義務。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是職業衛生培訓的主要內容。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只有讓勞動者了解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預防與控制的知識后,才能夠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際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等。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
5、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及警示說明
在工作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標識包括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圖形、警示語句和文字設置在工作場所入口處或工作場所的顯著位置。警示線可噴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帶設置。警示說明應包括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急救措施等內容。作業場所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可時刻告知和提醒在崗勞動者,這對防治職業病起到重要的作用。
6、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企業主要是對新入廠工人和在崗的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檢查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等,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入職體檢,主要是傳染病的排除和心臟病的排除。一般入職體檢項目有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肝功能,胸片,腹部B超,心電圖等。這樣,企業可以了解和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及早發現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和及早發現化學毒物對健康的損害,通過調換患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的工作崗位和治理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避免發生職業中毒事故。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7、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工作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盡可能通過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來控制,如采取先進的自動化、密閉化作業技術,安裝有效的通風排毒系統等,但仍無法控制,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為接觸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配備不同的、合適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可根據工種的不同,選擇適合頭部防護、眼睛防護、手部防護、足部防護、身體防護、聽力防護、呼吸防護等各種防護用品發放給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確穿戴。
8履行告知義務
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勞動者為企業創造財富,他對整個勞動過程中包括勞動環境、原材料、設備等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權,對危害因素產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預防措施具有知情權,同時,對有關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與保養知識、健康檢查結果等都具有知情權。
勞動者的知情權需要用人單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權。因為,用人單位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技術,掌握與生產有關的作業環境、原材料、設備等的有關信息與知識,掌握職業病防護知識和采取的防護措施,而勞動者對有關的知識(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獲得。因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職業衛生告知義務。職業衛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欄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培訓告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