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里診斷職業性噪聲聾
國家規定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
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盡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系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并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系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 如“ 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系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存肄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勞動者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