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業存在毒物、粉塵、噪聲等造成職工罹患職業病的數量,近年來在某市呈逐年上升趨勢。最近,市衛生監督所對市區19家用人單位貫徹落實枟職業病防治法枠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9家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沒有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也沒有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職業危害主要涉及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粉塵、放射性物質等。這次檢查的19家用人單位,涉及化工、機械、紡織、建材等行業。在檢查中還發現,一些企業在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也沒有采取相應治理措施或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衛監部門分析后認為,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業缺乏職業病防治的意識,只追求經濟效益,不愿花費精力和物力投入職業衛生工作。
檢查結束后,衛監部門依據枟職業病防治法枠,對上述兩類違法企業分別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
應該說衛監部門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其理由如下:
我國枟職業病防治法枠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這是一條關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管理的規定。
對于上述法律條款的理解,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
(1)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早期發現職業病危害,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消除或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是職業病二級預防中的關鍵環節。只有通過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才能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是用人單位自身職業病防治管理義務之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確定日常監測點、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率(次),建立監測系統,建立監測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和監測結果統計公布報告制度等,設立專人負責監測的實施和管理,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動態觀察,及時發現、處理職業病危害隱患。用人單位應當切實落實有關監測管理制度,確保監測系統時刻處于正常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