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內容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1)建設項目是否在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是否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3)用人單位所申報的內容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吻合。
二、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以及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人員;
(2)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4)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情況
(1) 是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2) 是否指定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3) 監測系統能否正常運行。
(4)是否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5)其檢測評價的項目與申報情況是否吻合。
(6)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作業場所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情況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是否配備有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查防護設施是否使用,根據需要對作業場所進行現場監督監測,判別防護設施是否有效運作,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情況。
(2)勞動者是否按照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檢測的記錄情況,檢查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更新的記錄情況,檢查用人單位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情況。
五、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備報警裝置,是否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應急撤離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險區和沖洗設備。
(2)報警裝置和現場急救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檢測的記錄情況。
(3)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是否能夠正常運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應急救援設施情況。
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用人單位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是否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1)用人單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情況。
(2)用人單位是否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是否告知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包括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4)用人單位在崗位或合同變更過程中是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七、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
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開展了職業安全培訓,包括勞動者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八、其它
(1)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2)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
(3)用人單位是否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的中文說明書、警示標識或中文警示說明。
(5)用人單位是否正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6)經治理仍不符合衛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7)用人單位是否有隱瞞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8)是否存在違章指揮或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