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業病?
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存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各種不良因素(如有毒化學品、生產性粉塵、有害生物或物理因素、勞動強度過大、精神過度緊張、工作中不良體位、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稱為"職業病危害因素";因職業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體所引起的健康損害或疾病,稱為"職業病";易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特定工作條件,被專稱為"職業病危害"。
什么是法定職業病?
不少國家將最常見、最明確的職業危害由政府通過立法措施定出具體范圍并列出具體名單予以公布,以便集中力量治理及防護,列入此范圍的職業危害即為"法定職業病"或稱為"規定的職業病";被確診為"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享有一定的勞保待遇。此種法定職業病范圍的大小和補償力度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各個國家不盡相同。2001年10月2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頒布了《職業病防治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使廣大工人和職業病患者的利益從根本上得到了保障,這是任何國家都未曾有過的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1、為何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廠礦、企業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要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凡經健康檢查確定為職業禁忌癥的,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調換崗位,以確保他們不再接觸對他們來說是禁忌證的毒物;對于懷疑為職業病的,應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進行診斷。
2、哪些人需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用人單位應答組織解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4、職業健康體檢周期是怎樣的?
接觸不同毒物的勞動者有不同的體檢周期,苯類體檢周期為一年,其余請參照《GBZ 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正式版)的要求。
5、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異常結果怎么處理?
體檢后發現了一些異常結果,有些是和職業有關的,體檢機構會出具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體檢機構的建議按時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交還體檢機構,以確定體檢者是否為職業禁忌癥或疑似職業病人。如果和職業接觸有害因素無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體檢機構的提示及時告知體檢者,讓他們及時進行治療。同時,體檢機構和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護體檢者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