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是勞動生產過程中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黨和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是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針,國家制定的勞動法典和職業安全健康法規中都主張把這一方針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這一方針成為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指導原則。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和勞動法律體系的母法,是制定和執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的依據,同時它以國家意志把實現勞動者的權利建立在法律保證的基礎上,既是勞動者在勞動問題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它的頒布改變了我國勞動立法落后的狀況,不僅提高了勞動法律規范的層次和效力,而且為制定單項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該法共13章107條,與職業安全健康有關主要內容有:
??????? (1) 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放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第174號令)第3條的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修改為四十小時。
???????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2) 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和用人單位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 《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用人單位”是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也可視為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衛生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等。“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是指關于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危害因素,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保障設備、生產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標準共分三級,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政府勞動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 《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采取的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裝置、防護用具及其他防范技術措施的總稱,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設施、個體防護措施和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等)。“特種作業”指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因此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特種作業的范圍有十二類: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和其他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 5306—85)和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勞安字[1991]31號),對特種作業的范圍和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培訓、考核、發證等都做了明確規定。
??????? “特種作業資格”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過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它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
??????? (3) 關于勞動者安全衛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 《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吒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該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保護權,可以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者負有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義務;及時報告勞動過程中險情的義務以及接受安全衛生教育的義務。
??????? (4) 關于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的規定
???????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業病和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的一項勞動保護制度。《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時統計、發現和處理職業病和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職業性危害,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法”主要是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以及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解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職業病報告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處理方法的規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等。
??????? 2. 關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 《勞動法》第七章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