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了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3.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4.用人單位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衛生的知識,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從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作用。
5.為何要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有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
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經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于及時了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采取相應的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6.哪些勞動者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么?
本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因為未成年工的身體正處于發育階段,身體的成長還未最后定型,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如果不對其在勞動方面進行特殊保護,勢必直接影響其身體發育和健康。
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是由于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所決定的。女性對于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對職業病危害的生物效應則要比男性更敏感。
7.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該有害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就業,尤其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致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可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8.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注意些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9.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盡快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職業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10.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需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