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職業危害已成為國內最主要的問題之一,職業衛生直接關系到廣大職工健康素質和勞動力能否持續發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不僅僅是對職工身體健康的保護,更重要的是體現社會主義國家對職工利益的保護。
職業健康監護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為了規范職業性健康監護工作,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分幾個方面談談對職業性健康監護的認識。
一、職業性健康監護的概念
職業性健康監護是指對勞動者健康狀況進行系統的檢查分析, 1980年在國際會議上,職業醫學專家提出職業健康監護的概念為: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定期進行醫學-生理學檢查,以保護勞動者健康,預防職業病與職業有關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將職業健康監護的定義為: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對勞動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檢查和連續的、動態的醫學觀察,記錄職業接觸史及健康變化,及時發現勞動者的職業性健康損害,評價勞動者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
二、職業性健康監護的目的
職業性健康監護的目的,不僅僅是鑒定疾病和發現病人,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預防和防止疾病的發生。職業性健康監護的目的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發現職業危害易感人群,觀察職業人群的健康情況,監視職業病及與工作有關疾病的發展趨勢,維護職業人群的健康。
(二)早期發現健康損害,掌握健康損害的程度,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發病機率。
(三)發現職業禁忌癥及時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對職業病人做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四)鑒定新的職業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進行目標干預。
三、職業性健康監護的特點
職業健康監護是由衛生行政人員、企業衛生人員、工程防護人員及經過職業性健康監護專業培訓過的執業醫師等多方面參加的系統性項目。職業健康監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
通過系統地定期職業性健康監護,收集、整理、分析和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群健康檢查資料,從而連續地監視職業病的發病情況和發展趨勢,為監護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群的健康水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為政府職能部門制定職業病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科學數據。
四、職業性健康監護的內容
包括:職業性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1.職業性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體檢。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包括:
勞動者的職業史,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五、職業健康檢查種類及意義
1.上崗前健康體檢:對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時進行健康檢查,目的是發現職業禁忌癥,掌握上崗前最初的健康狀況,獲得基礎數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2.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的人員,按確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的常規體檢,目的在于早期發現健康損害或職業性疾病的可疑征象,檢出高危人群,予以重點保護。用人單位應組織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癥或與從事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3.離崗前健康體檢:對準備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選定重點項目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評定勞動者的健康狀況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或患有職業病,以明確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定的勞動合同。
4.應急健康檢查: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增加了此項檢查,用人單位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目的及規范
職業健康監護資料是是勞動者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關系的客觀記錄,是區分健康損害是否為職業性因素危害的重要依據;是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效果的依據,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或作業的種類,對上崗前及再崗期間的體檢項目、體檢周期以及職業禁忌癥都給予了明確的規定,應按照此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七、職業性健康監護評價
是根據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響做出綜合評價,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疑似職業病患者,以利及時得到合理防護或得到早期調離、早期診斷、早期治療。
八、職業性健康監護評價的原則
職業性健康監護評價關系到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狀況和勞動者健康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綜合評價,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以國家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為依據,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為基礎,在評價過程中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原則。
九、職業性健康監護三級預防
一級預防:病因預防,為源頭預防,采取工程控制技術,減少人與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
二級預防:臨床前期預防,對疾病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職業健康監護即為二級預防的范圍。
三級預防:臨床預防,即對已患病者,給予及時有效的治療,防止病情惡化。
十、職業性健康監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用人單位以及醫療衛生檢查機構的法律責任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32條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33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72、73條規定,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及開具虛假證明等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十一、職業健康監護中容易混淆的問題
1.職業性健康檢查與普通體檢的不同
(1)職業性健康檢查不僅檢查健康損害,而且更重要的是查明產生這種損害的直接原因是否由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
(2)兩種體檢所針對的體檢人群不同。普通體檢針對該單位的所有員工,而職業性健康檢查針對的是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而這些人群更容易受到健康損害。